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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鼓励少生”是误读 部分少数民族可生“三孩”

2016年03月31日 04:40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 

  近日,《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的一条规定引起巨大争议,被认为是变相鼓励少生,与目前的人口政策相悖:对部分符合政策但放弃生育两孩的农村家庭一次性奖励千元以上。对此,甘肃省人大有关负责人表示,“鼓励少生”是一种错误解读。甘肃省修正计生条例的核心正是落实中央精神、实施“全面两孩”。根据省情,部分少数民族还可生“三孩”。

  有学者表示,奖励放弃生育两孩是一种画蛇添足的做法,让人们认为少生孩子依然是值得提倡的行为,既不符合“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目标,也不符合国家“提倡按政策生育”的精神。

  甘肃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庞波说,这一规定并非“鼓励少生”,而是针对“全面两孩”政策出台前放弃生育两孩的家庭,这个群体应该继续享受原来的计划生育政策,采取“老人老办法”,保持政策的延续性;而在“全面两孩”政策出台后不管是否只生一孩,均不再享受奖励。

  甘肃与全国的人口结构基本相近。2015年甘肃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达到365万左右,占全省人口的13.69%,已经超过10%的老龄化社会标准。甘肃省2010年的总和生育率仅有1.28,远远低于2.1的世代更替水平,处于超低生育率水平。

  在“全面两孩”的基础上,对于东乡族、裕固族、保安族等少数民族,甘肃拟允许其生育“三孩”。草案明确,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双方或一方系东乡族、裕固族、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族、蒙古族、撒拉族、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但庞波强调,截至今天下午,草案仍在讨论审议之中,最终政策执行均要以审议通过的版本为准。

  (记者曹树林)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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