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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一级保护动物权不下放 食用重点保护动物拟追刑责

2016年04月25日 15:40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 

  法制晚报讯(记者 温如军)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继续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则在2015年12月的常委会会议上初次与公众见面。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在2015年12月的常委会会议上初次与公众见面,此次是第二次上会审议。

  猎捕一级保护动物权不下放

  据记者了解,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而二级保护动物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一审稿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人工繁育、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特许猎捕证审批权由国家下放到省级。但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野外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在猎捕目的、审批权方面都应严格控制,审批权不宜下放,应保留现行法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明确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仍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将猎捕目的仅限于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情况。

  食用重点保护动物或追刑责

  近日,一张农民抓野生大蟒炖汤的照片在社交网络上流传。由于蟒蛇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这张照片引起了警方重视。经过调查,广西博白警方确诊抓野生大蟒炖汤图片为真,遂迅速采取行动,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据悉,抓野生大蟒炖汤的是两兄弟,两人在清明扫墓期间发现了这条长3米的蟒蛇,将其抓回家打牙祭。

  猎捕触犯刑法毋庸置疑,但能不能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制品,法律一直未有明确的规定。社会公众提出,当前乱捕滥食野生动物时有发生,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本法应严格规范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对此,草案明确,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草案还规定,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政府可参与动物致害赔偿保险

  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根据法律规定,发生野生动物致害事件后,由当地政府出钱补偿。

  在实践中,目前尚有部分地区未制定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办法,导致了在具体的补偿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甚至找不到确定的补偿主体和补偿依据,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补偿.一审稿中,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或者实行相关政策性保险,同时规定相关经费由中央财政对地方政府予以补助。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这一规定涉及正在进行的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可不作规定。同时,目前一些地方开展的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也不属于政府主导、财政兜底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据此,《草案》提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与保险机构合作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文/记者 温如军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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