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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纪检部门发节前廉政提示 明确十个严禁要求

2016年04月28日 03:09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纪检部门发节前廉政提示

  明确“十个严禁”纪律要求 推动监督检查向基层延伸

  本报讯(记者 李泽伟)“五一”临近,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各级纪检部门获悉,纪检部门通过下发通知、发送短信提示、释疑解惑等方式,为党员干部廉洁过节进行节前提醒。

  平谷区纪委认真落实重要时间节点提醒机制,下发专项通知,提醒广大党员干部节日期间切实做到“十个严禁”。怀柔区纪委专门下发严肃过节纪律的通知,明确“五一”、端午节期间“十个严禁”纪律要求。这些纪律要求一般包括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十五条实施意见,持续深入反对“四风”,杜绝“节日腐败”等;严禁违规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等。怀柔区的通知还提出重申严禁各种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行为和言论。

  严格的检查也是保障廉洁过节的重要手段。平谷区纪委启动联动协查工作机制,强化区级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发挥基层纪委,村级监督组织作用,针对基层节日期间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重点监督,推动监督检查向基层延伸;畅通微信举报、网站举报平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怀柔区纪委机关和全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将紧盯“四风”问题,深入基层、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深入开展明察暗访。

  怎么做才能避免违纪?有的党员干部并不清楚,这就需要相关部门释疑解惑。“几十年不见的老同学‘五一’节搞聚会,能不能参加?”“公务员手里有点闲钱,是否可以买股票做投资?”近日,怀柔区反腐倡廉师资库老师、纪委研究室主任彭厚竣在授课时,对党员关心关注的问题一一作出解释,引导听课的党员干部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部党内法规。

  就拿参加同学会来讲,中央纪委法规室曾给过权威解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该通知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纪,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属违纪。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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