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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杜文案终审宣判:杜文被判11年、罚200万

2016年07月04日 17: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呼和浩特7月4日电 (记者 张玮)因涉及“公款送礼”而被广泛关注的“杜文案”4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终审判决:杜文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万(人民币,下同)。

  庭审现场,审判长宣读终审判决书称,该院维持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杜文的定罪部分,撤销上述刑事判决对上诉人杜文的量刑部分。最终判处上诉人杜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杜文,1978年生人,曾任内蒙古法制办法律顾问室副主任、典章法学与社会学研究院院长。2010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刑拘,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拘,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开庭审理,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杜文当庭表示上诉。

  杜文曾供述:案件源自一桩土地案件的“公款送礼”,2008年和2010年,他在领导的指示下,分别前往深圳和北京就一宗土地的问题“送礼”协调,其中涉及内蒙古政协原副主席、公安厅原厅长赵黎平和内蒙古政府原副秘书长、法制办原主任武志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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