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信息

最高法首次明确救助公约及相关条款的具体适用

2016年07月07日 18: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北京7月7日电 (王婧)中国最高人民法院7日公开开庭审理“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案,副院长贺荣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并当庭宣判。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救助公约及相关国内法条款的具体适用。

  该案主要案情为,(希腊)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所属希腊籍“加百利(ArchangelosGabriel)”油轮于2011年8月12日在中国琼州海峡中水道附近搁浅,该轮当时船上船员26人并载有卡宾达原油54580吨,可能发生事故,严重威胁人命、财产和海洋环境安全。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以下简称南海救助局)接受投资公司委托对该轮进行救助。最终该轮成功脱险。之后双方就救助费的给付产生纠纷,南海救助局于2012年8月30日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案经该院一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南海救助局不服该案二审判决,于2015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南海救助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提审该案。

  记者旁听本案庭审发现,各方当事人争议主要集中于法律适用问题。

  合议庭认为,投资公司与南海救助局明确约定,无论救助是否成功,投资公司均应支付报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马力小时和人工投入等作为计算报酬的标准。该案所涉救助合同并非《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的“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而属雇佣救助合同。在救助公约和海商法均允许当事人对救助报酬的确定另行约定,而又对雇佣救助合同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该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据此,投资公司应向南海救助局支付救助报酬6592913.58元及其利息。

  司法界人士表示,本案对于规范全国法院正确审理同类案件、维护公平合理的海上经济秩序、倡导和鼓励海上救助,保护海上人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起到有力的指引作用。

  另有专家指出,本案判决也为国际司法界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案例,对于不断增强中国对国际海事规则的话语权,努力提高中国海事审判的国际地位具有积极意义。这也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应有担当,有利于服务保障“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完)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