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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遗弃孩子的狠心父母不能轻饶

2016年07月20日 11:03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7月18日,罗某夫妇状告北京阜外医院一案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但在庭审前,阜外医院提出这对夫妻正是一年前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的被告,此案判决生效,但一直未执行,因为罗某夫妇将孩子弃置阜外医院一走了之至今已经三年。庭审结束后,法官将这对夫妻带往执行庭。尽管法官极力调解,但夫妻俩始终以怕付不起医疗费为由,拒绝接走孩子。最终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二人拘留15天(7月19日《北京晨报》)。

  将自己的亲生孩子遗弃医院三年,离京回到老家,对孩子是生是死不管不问,竟有此等狠心父母。即便法官苦口婆心地劝说了近三个小时,可夫妻俩始终不同意接走孩子。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子女出生开始,不附带任何条件。拒不抚养孩子的,涉嫌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一直对亲人间的遗弃行为惩处过轻。执法人员表示,只要父母愿意接走孩子,就不再追究责任,这是在为孩子着想,为了孩子在父母陪伴下有一个更好的未来。也许,这个孩子会有更好的未来,但却难以对其他人的遗弃行为起到警示作用,甚至起到负面作用——有些人可能会因此认为,将孩子遗弃在医院,医院不可能见死不救,自然也会管孩子吃喝,反而更放心,更省心,即使被追究法律责任,大不了也就拘留几天。如此处理,客观上鼓励了遗弃。

  目前在相关工作领域,相当一部分人员看待遗弃行为更多仍停留在道德谴责层面上,甚至特定情况下还对遗弃行为表达理解之情,以孩子患有先天疾病或严重残疾、家庭无力抚养之类的理由,堂而皇之为为人父母者洗脱罪名。依照法律规定,遗弃行为只有达到严重程度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而在现实执法过程中,“情节恶劣”较难界定,追究遗弃人的法律责任时,很多时候也很难立案抓人,不起诉或从轻处理成为主要思路,这导致很多人在遗弃孩子时有恃无恐。

  然而,不少国家和地区对遗弃行为规定了严苛的刑律。例如在香港,不管家庭在遗弃孩子时有多么“名正言顺”的原因和理由,法律却并不讲情面。根据香港《侵害人身罪条例》相关规定:任何人非法抛弃或遗弃不足两岁的儿童,以致其生命受危害或其健康蒙受或相当可能蒙受永久损害,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10年。如果孩子最终死亡,遗弃者甚至可被控误杀或谋杀,判处终身监禁。

  对比本案,遗弃孩子长达三年之久,罗某夫妇吃穿不愁却将孩子丢在医院三年未关心过一天,对此,仅拘留15天,实在太轻!只有提高惩处力度,加大遗弃的成本与代价,才能减少和防止遗弃孩子现象。(朱忠保)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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