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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修订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政府规章2年后须立法

2016年07月20日 17: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北京7月20日电 (记者 曾鼐)北京修订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提出应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市人民政府可先制定规章,但规章实施满两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这意味着,一些地方性临时规章,两年后如要继续实行,须提请立法。20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在京举行。

  政府规章满2年后再实施 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20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现行条例分为五章,共48条。修订草案对17个条文作了修改,新增25条,共五章66条。

  修订草案增加了政府规章满两年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的规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李小娟介绍,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五款对先行制定政府规章的特殊情况作了规定,根据立法法的新精神,修订草案第六十五条增加了此类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的衔接性内容,并补充了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对规章的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在审议法规案期间规章的行政措施继续有效的规定。

  修订草案具体表述为: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规章的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评估。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期间,该行政措施可以继续实施。

  强调“突出地方特色” 重要条款单独表决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立法宗旨、原则和理念的内容。

  草案将“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明确为北京地方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强调制定地方性法规,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将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

  修订草案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守法制统一原则,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突出地方特色。

  草案还增加了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规定,即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此外,修订草案增加了代表大会审议程序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召开论证会和听证会的程序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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