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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举报食药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即可获奖励

2016年08月05日 10:21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参与互动 

  四川新闻网成都8月4日讯 (记者 江瑶) 8月4日上午,成都市食药监管局召开了关于成都市完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措施的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据悉,这一新奖励办法已于2016年7月11日正式实施。新奖励办法精简了举报奖励发放流程,增加了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对奖励政策、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监管管理等反面作出了新规定和要求。

  四川新闻网记者注意到,在这些违法行为中,过去让大家十分头疼,但屡禁不止的“保健讲座”也将成为举报对象,因为新奖励办法规定,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声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疾病治疗功能,并违法销售的,一旦查证属实,不但可以端掉“窝点”,举报人也将获得举报奖励。

  全国首创:新奖励办法规定“查证属实”即可获奖励

  新闻发布会上,成都市食药监局应急管理处处长陈刚介绍,新奖励办法规定,只要举报的内容查证为属实,不需等待结案,即可发布奖励给举报人,成都是全国首个这样实施奖励办法的城市。

  同时,新奖励办法遵循“便利原则”和“保护原则”。市民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后,可拨打12331、12345热线电话,也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等多种方式举报违法行为。同时,设置小额奖励电话充值,委托办理、邮寄资料等便捷方式方便举报人申领奖励金。而保护原则,则是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严格保密。受理、审核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泄露相关信息的,将依法依规严格追究责任。

  哪些举报有奖? 可参考以下63项违法行为

  奖金那么高,保密制度也很严,那么有网友可能要问了,有没有参考标准呢?在这份最新的奖励办法当中,贴心地梳理出了常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63项,具体如下:

  食品领域:

  1.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获、捕捞、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2.未经获准定点屠宰而进行生猪及其他畜禽私屠滥宰。

  3.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4.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6.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7.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8.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9.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0.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1.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12.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13.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1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

  15.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6.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17.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8.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9.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0.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21.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22.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23.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察、报告等义务。

  2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25.餐饮单位虚假公示食材来源。

  26.餐厨垃圾中油脂再利用用于食品加工。

  保健食品领域:

  1.生产经营假冒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健食品。

  2.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批准证书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

  3.非法添加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保健食品;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不按照批准的原料、配方、标准、生产工艺生产保健食品;违法违规委托生产或受托生产保健食品。

  5.经营超过有效期的保健食品;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

  6.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声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疾病治疗功能,并违法销售。

  药品领域:

  1.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2.医疗机构制剂未经许可擅自对外调剂。

  3.未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或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或炮制规范进行药品生产和配制。

  4.伪造或变造药品生产(配制)记录。

  5.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6.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

  7.编造、利用虚假资质销售或骗购含麻黄碱等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8.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或者抗生素类药品中,违反特殊药品或药品分类管理相关规定。

  9.违反直接接触药包材管理规定,擅自生产药包材、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使用不合格药包材。

  10.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

  11.中药材专业市场内销售假、劣中药材。

  12.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从中药材专业市场购进中药材。

  13.知道或应当知道药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或使用。

  14.采取“走票”、“挂靠”等方式非法经营药品。

  15.需要冷藏或冷冻的药品在其储存、运输过程中脱离“冷链”。

  医疗器械领域:

  1.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3.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

  5.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6.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

  7.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8.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9.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

  化妆品领域:

  1.销售过期、变质、受污染的化妆品。

  2.销售无中文标示或者未经批准、备案、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3.生产或者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4.生产或销售无质量合格标示等违反国家化妆品标示标签管理规定化妆品。

  5.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相关标准化妆品。

  6.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生产。

  除以上情形规定外,对于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法定的许可证、注册证、行业规范证证书等未依法取得或者已到期、注销、吊销后仍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试用活动的情形。

  怎样举报奖金最高呢?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新奖励办法将采取三个等级。一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该等级的举报按案件货值金额8%-12%奖励,按比例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该等级的举报按案件货值金额4%-8%奖励,按比例金额不足600元的,按600元奖励。三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但能够间接协助调查,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所举报的线索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和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提供了帮助。该等级的举报按案件货值金额2%-4%奖励,按比例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

【编辑:吴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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