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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属于中央的财政事权 应由中央财政安排经费

2016年08月24日 17: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8月24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完善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划分,中央的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地方的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的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属于中央的财政事权,应当由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中央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中央的财政事权如委托地方行使,要通过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

  ——地方的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属于地方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地方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地方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发行政府性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地方的财政事权如委托中央机构行使,地方政府应负担相应经费。

  ——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

  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体现国民待遇和公民权利、涉及全国统一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义务教育等,可以研究制定全国统一标准,并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或以中央为主承担支出责任;对受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如跨省(区、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环境保护与治理、公共文化等,根据财政事权外溢程度,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或中央给予适当补助方式承担支出责任;对中央和地方有各自机构承担相应职责的财政事权,如科技研发、高等教育等,中央和地方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中央承担监督管理、出台规划、制定标准等职责,地方承担具体执行等职责的财政事权,中央与地方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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