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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城市拟试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6年08月29日 11:32 来源:中青在线 参与互动 

  中青在线北京8月28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王亦君)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拟在京津沪等18个城市试点,试点期限为两年。

  18个试点城市分别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

  这18个城市也是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试点期限也是两年,现已到期。

  “速裁程序试点,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先行探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草案说明时说,两年的试点改革经验表明,速裁程序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可将其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续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为完善刑事诉讼立法,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草案系在该背景下制定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的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

  也就是说,适用“从宽处罚”的案件应符合四个前提条件:自愿如实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

  与现行刑事诉讼程序相比,草案明确了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公安部或者最高检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做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的一项或者多项提起公诉。

  对于上述规定,周强强调,要求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必须经过公安部或者最高检批准,是设置了一道严格监督程序,“人民法院的判决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同时也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总之,认罪认罚后的定罪量刑,仍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最终审判权仍属于人民法院,公检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没有变化。”

  此前的刑事速裁程序,适用范围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

  在此基础上,草案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认罪认罚的案件,则适用简易审判程序。

  周强解释说,速裁案件试点原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部分案件,根据各地的普遍要求,“将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

  周强表示,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原则,推动坦白从宽制度化。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疑罪从无的原则,凡是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都不能定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获取确定、充分证据的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在办理犯罪手段比较隐蔽的案件时更是如此”,周强说,为适应证据高标准的要求,防范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证据,需要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依据草案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并从轻处罚,即使处罚后发现漏罪仍可以追诉,有利于更加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

  周强表示,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也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需要。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但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仍在高位徘徊,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实现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有效办法和必然要求,有利于在确保司法公正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直是司法界的讨论焦点。有业内人士提出,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在于避免这项制度被滥用,造成“缴了罚金、赔了钱就可以减轻处罚、就可以放人”的错觉,防止在被告人认错认罚但不认罪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变相强迫被告人认罪。

  周强说,草案规范了审前程序,侦查机关、检察院应告知犯罪嫌疑人享受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时,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获得及时、充分、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自愿认罪认罚,防治无辜者受到错误追究,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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