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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官员述职被批应付:大谈成绩 缺点不到300字

2016年09月18日 18:2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今年的述职报告在内容上有所丰富,但存有“应付”之嫌,不仅个人述职报告与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区分不明显,对个人在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剖析也不够深入,不够较真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本报实习生 张楠

  依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向省人大常委会述职。如今,该规定实施已有两年,安徽省共有191名“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作述职报告,其中包括今年参与书面述职的91人与口头述职的5名政府部门“一把手”。

  述职,本是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履职监督的一种方式。但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虽然今年的述职报告在内容上有所丰富,但存有“应付”之嫌,不仅个人述职报告与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区分不明显,对个人在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剖析也不够深入,不够较真。

  不足两分钟

  “一把手”自我剖析问题

  在近日召开的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安徽省发改委、教育厅、经信委、民族事务委员会、林业厅等5部门“一把手”作口头述职报告。

  “第一牵头的23项改革任务全部按计划完成,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建设、深化医疗卫生体质综合改革试点等全面启动。”“完成829所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学校标准化覆盖率由2010年的不足10%提高到85%。投入资金68亿元,全面改善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这些部门负责人在报告中晒出了过去一年的工作“成绩单”,内容翔实,并注重用统计数字说话。

  记者注意到,每个人口头述职平均时长20分钟左右,主要报告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什么样的成绩以及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其中,前两项占报告比重非常大,谈到问题,每个人的自我剖析也就一两分钟,显得有些“单薄”。

  如,报告人员提到“超前谋划方面投入的精力不够多,推进工作的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创新”“密切联系群众还不够,参加会议多、处理文件多”“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仍未完全破解”……相比报告成绩各具特色,谈到问题则多为概括性,而且问题提出后,也没有阐述下一步该如何解决的具体打算。

  据了解,此次述职除5位厅级干部口头述职外,还有91名“一府两院”工作人员提交了书面述职报告,印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这些书面述职报告不对外公布。

  不够较真

  述职报告被指空泛化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副主任吴秀兰认为,5位口头述职部门负责人有着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带领各自部门大胆改革和创新,成效明显。但是吴秀兰也注意到,这些述职报告内容的个人特色不够明显,与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区分不大。

  与吴秀兰一样,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抱有同样看法。

  在开展述职之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明确了述职报告内容,包括推进法治建设、实行普法责任制、个人学法用法情况,以及依法履职、勤政廉政,办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等。

  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就述职情况看,介绍勤政翔实集中,介绍廉政过于简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朱读稳进一步指出,述职要求包括的普法内容,在报告中鲜有出现,被有些单位忽视了。

  吴秀兰认为,“述职者多对问题剖析不深,像是学习不足、创新不够、离满足群众需求还有较大差距等都是普遍存在的问题,针对性不强,比较空泛。对于系统内、机关内部出现的问题,要能较真,不能只用一两句话带过”。

  “部分书面述职有应付之嫌,有的甚至直接用的是考核报告。”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作出“辛辣”点评,甚至还细数多份报告中剖析工作缺点的字数,都不超过300字。

  “述职报告侧重于部门工作,我们对述职人员个人了解很少,而且对其评价都是基于他个人所讲,审议很难全面客观。”安徽省人大内司委委员黄红说。

  接受监督

  公开述职内容整改情况

  开展述职,是任后监督的重要抓手之一。按规定,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以及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每年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述职;经主任会议研究,也可以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述职。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法官、检察官每5年至少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述职一次。

  书面述职报告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填写审议意见表,口头述职报告在常委会分组审议上进行审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所填写的审议意见表,整理汇总后要向主任会议报告,反馈给述职人员,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处理。

  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发现述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徽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庄立权建议,在进行述职前可以先就个人工作情况进行调研,比如制定调查表,采取不记名的方式,发放给相应系统内的工作人员、管理对象和其他人大代表填写,收集他们对述职人员的评价和建议,梳理出来作为审议参考。

  安徽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吴旭军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应进一步明确述职概念,设定基本的述职报告框架、格式,将对人大的述职和对党委政府年终考核的述职、年度建设专项述职区分开,解决述职不具针对性的问题,从而更好地发挥人大监督作用。

  记者查阅公开资料了解到,述职工作已经在一些地方人大开展多年,有的为了强化监督,还在述职后增加“评议”“测评”环节,对评议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等方面进行探索和研究。2012年4月,安徽省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履职点评办法,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听取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报告,接受审议、测评,并明确点评的内容和程序等。

  有人大系统工作人员认为,述职加评议能够更好地强化监督效用。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要注重依法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开展走访座谈、视察调研,并可以要求审计部门对点评对象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了解各方面对评议对象的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进入点评发言环节,既要肯定成绩,也要指出问题,可就有关问题当场询问,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点评对象进行测评并当场公布结果。根据评议结果和意见,应督促相关人员限期整改落实,若是整改不到位,省人大常委会可依法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在此过程中,还要注重加强公开性,将报告人述职履职报告、审议报告、评议结果、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从而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法律意识和公仆意识,督促“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从“述职”向“述实”转变,从“述职述实”再向“做事做实”转变。此举也将推动述职评议工作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让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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