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民政部解读: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如何同步开展党建工作

2016年09月19日 15:07 来源:民政部网站 参与互动 

  《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解读

  一、《通知》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央领导明确要求,要在社会组织中开展党建工作,达到党组织全覆盖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并要求在社会组织登记、年检和评估等管理工作中,同步开展党建工作。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党建意见》),规定“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登记和审批机关应督促推动其同步建立党组织”,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在督促党建工作的任务。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将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检查、评估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督促推动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经商中组部同意,民政部研究制定了《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督促地方登记管理机关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落实党建责任。

  二、新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如何提交党建工作材料?

  新成立社会组织,在原有申请材料的基础上,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支持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完成登记审批后,申领证书前,还需要提交《新建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表》。增加上述材料,是认真贯彻中央领导指示精神、扎实落实《党建意见》和《改革意见》的具体体现。《通知》规定,《支持党建工作承诺书》、《新建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表》均应由该组织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作为形式要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三、社会组织成立之后,党建材料应当如何移交?移交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按照中央文件精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在各级党建机构的指导下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任务是督促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为此,《通知》规定,在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登记管理机关将《支持党建工作承诺书》和《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复印件分别移交相关部门,由其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脱钩后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移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移交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根据业务范围交本单位的相关业务部门。通过移交,实现登记管理机关与党建机构的信息共享和责任对接。

  四、过渡时期申请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如何落实同步建立党组织的要求?

  对于正在办理登记审批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发起人补交《支持党建工作承诺书》。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该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五、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评估等工作中如何落实党建工作?

  由于目前年检、评估制度正在改革,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三个条例正在修订中,为此,《通知》主要针对新成立社会组织同步建立党组织提出要求。同时,《通知》明确提出,各地要结合“年检”改“年报”的改革实践,积极探索在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中落实党建工作的先进经验,为下一步条例修订后,进一步制定在检查、评估中贯彻落实党建工作的具体措施做好准备。

【编辑:王诗尧】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