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明确社区矫正交付接收收监执行等应纠正的情形
中新网9月21日电 据司法部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意见》就人民检察院加强监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对于社区矫正交付接收中6种情形、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活动中4种情形、社区矫正收监执行活动中6种情形,应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意见》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交付接收中有关机关履职情况的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未依法送达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或者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2)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而未接收;
(3)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时间期限报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未及时组织查找;
(4)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未通知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与有关公安机关,致使未办理交接手续;
(5)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的看守所、监狱未按规定与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6)其他未履行法定交付接收职责的情形。
《意见》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活动的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致使其未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2)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违反规定批准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
(3)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未依法给予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4)其他未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意见》表示,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收监执行活动的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未依法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建议;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未依法作出裁定、决定,或者未依法送达;
(3)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未依法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监狱,或者未依法移交被收监执行罪犯的文书材料;
(4)看守所、监狱未依法收监执行;
(5)公安机关未依法协助送交收监执行罪犯,或者未依法对在逃的收监执行罪犯实施追捕;
(6)其他违反收监执行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