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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取消规范37项奇葩证明:未婚同居证明取消

2016年10月09日 20:03 来源:中青在线 参与互动 

  黑龙江取消和规范37项“奇葩证明”

  包括“未婚同居证明”和“无劣迹证明”

   中青在线哈尔滨10月9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吕博雄)记者今天从黑龙江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获悉,黑龙江省自今年4月开展的清理“奇葩证明”的相关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首批取消和规范37项证明事项。其中包括“未婚同居证明”和“无劣迹证明”等。

   据了解,经黑龙江省政府领导签批发文,向社会公布的该省第一批取消和规范的证明共37项,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直接取消的。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介及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的6项证明:合葬证明、意外伤害证明、未婚未育证明、未婚初育证明、未婚同居证明、未生育证明。

   二是基层群众能够提供各类身份证、户口、营业执照、医保卡、银行存折等有效证件或有关材料的,不再要求其出具的14项证明:查阅档案证明、领取高龄补贴证明、服刑证明、年龄证明、高龄证明、80岁至90岁老人证明、退伍军人证明、退休证明、癌症证明、疾病证明、就医证明、戒毒证明、流动人口证明、残疾人代步车证明。

   三是各级政府部门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实地走访、调查了解等办法获得相关信息,满足办事条件的,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的12项证明:无偿还能力证明、“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而无力抚养的公民)证明、不危害社会证明、地址证明、房屋位置证明、房屋无房照证明、商户位置证明、未动迁证明、未收养证明、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证明、无劣迹证明、无交通违章记录证明。

   四是凡丢失各类证件、卡(折)、票据等,应由原出具单位补办,基层群众无需再出具的5项证明:房产证丢失证明、身份证丢失证明、户口簿丢失证明、涉税等发票丢失证明、证件、票据等其他方面丢失证明。

   据悉,目前,该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还在继续进行清理工作,力争年底前再取消和规范一批无谓的证明事项。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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