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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分院出台新规:批准逮捕前先公开听证

2016年10月13日 09:11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记者徐盈雁 通讯员杨学昊 张庆宇)“首先由侦查人员对案件事实、证据及逮捕必要性进行阐述”“请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依次发表意见”“请人民监督员就今天公开听证的过程及本案案件事实依次发表意见”。近日,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就一起合同诈骗案召开审查逮捕公开听证会。

  该院在受理一起合同诈骗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与被害人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分两次收到货款500万元,而王某向被害人交付价值170万元的货物后便不再供货,货款中的130余万元被王某个人使用。

  案件审查中,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了单位犯罪、管辖权异议、经济纠纷等多个辩护意见。为此,该院及时组织公安机关、王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了多位人民监督员到场参加。在听取多方关于认定犯罪事实、证据、定性及逮捕必要性的意见后,检察院依法对王某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对于此次公开听证会的召开,各方反响强烈。人民监督员就如何充分展示证据、全面提供书面材料及法律依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表示,审查逮捕听证为侦查人员提供了当面向检察机关陈述案情与出示证据的平台,同时对检察机关在交叉讯(询)问、证据保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

  该院深入调研,并以此次公开听证会为契机,制定了《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逮捕听证办法(试行)》。记者看到,《听证办法》规定了听证程序的启动条件、具体过程、听证后案件处理等内容,确立了审查逮捕听证应当坚持的公正、公开、辩论原则。

  “公开听证是对审查逮捕工作的一种创新尝试,同时也改变了以往审查逮捕封闭运行的模式,通过举行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能够全面客观地把握案件事实与在案证据,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该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季文生表示。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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