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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方推加强刑事执法办案10措施

2016年10月19日 04:56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 

  北京警方推出加强刑事执法办案10项措施

  现场执法录音录像制度将完善

  京华时报讯(记者常鑫)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公安局获悉,北京市公安局推出加强刑事执法工作的10项措施,建立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勘查、检查、搜查、辨认等进行现场执法录音录像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期出台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的意见》。为了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对公安工作的新要求、新标准,北京市公安局结合首都公安的执法实际,制定出台了《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推出10项措施,并逐项明确了牵头单位及配合单位。

  北京市公安局表示,下一步将全力落实10项措施,建立完备的证据规则体系,健全规范的取证标准体系,落实严格的制度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全局刑事执法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实现办案程序规范化、办案流程信息化。

  -10项措施的具体内容

  1完善证据收集工作机制。通过研究制定证据标准及法律适用的相关工作规范,严格规范取证程序,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证据收集及审核工作机制。

  2完善现场执法录音录像制度。贯彻落实公安部有关规定,建立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勘查、检查、搜查、辨认等进行现场执法录音录像制度。

  3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逐步实现所有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4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完善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工作机制。对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5健全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及处置工作机制。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妥善保管、随案移送,健全处置涉案财物的程序、制度和机制。

  6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调取、审核、移送工作机制。办案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调取技术侦查证据,规范移送审核程序,提供法庭审判。

  7健全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请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依法保障律师接受委托权、案件知情权、会见通信权、提出意见权等执业权利。

  8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制度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和办理流程,推动各看守所加快硬件建设,为监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保障工作。

  9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健全证人保护措施。制定证人保护相关工作规定,对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10落实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进一步规范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加强专业指导和日常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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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警方首次明确受立案审查期限

  京华时报讯(记者常鑫)记者昨天从市公安局获悉,市公安局首次明确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最长可延长至30日。

  据悉,北京市公安局按照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要求,细化具体改革措施,出台了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受案立案工作规定。

  意见和规定指出,要严格实行接报案登记制,对于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做到当场进行受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回执。

  意见和规定首次明确受案立案审查期限,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最长可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意见和规定还指出,要强化信息化支撑,发挥信息化手段,调整优化受案立案网上审核审批流程、监督管理功能,推动执法相关音视频管理系统与执法办案系统的信息关联,确保执法办案全流程网上运转和可溯式监督管理。

  据介绍,市公安局将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与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规范案管岗位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规范基础台账,确保执法管理有章可循、规范有序;通过电话回访、网上巡查、调取现场执法记录、实地督导检查等多种形式,强化对受案立案重点环节的跟踪督导、动态管控和问题整治;实行定期预警通报、案件到期催办提示、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实现对受案立案工作全过程的监督。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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