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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地方应建政府性债务风险报告制度 不得瞒报

2016年11月14日 17: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11月14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预案》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一是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以下统称市县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上级或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或省级财政部门。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县级政府可以直接向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驻本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是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本级政府向上级或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或省级财政部门。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县级政府可以直接向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驻本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关于报告内容,《预案》要求,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此外,《预案》也对报告方式提出了要求,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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