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减轻380万城镇职工就医负担 实施大病保险防止因病致贫
中新网乌鲁木齐11月24日电(记者 王小军)24日,记者从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新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今后就医可享受大病保险,有效防止城镇参保职工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导致因病致贫、应病返贫。
日前,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财政厅、新疆保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154号),规定了保障对象、筹资机制、保障范围、保障水平、保障期限等具体细节。
据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生育保险处李栋介绍,新疆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为减轻城镇职工患大病的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止城镇参保职工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导致因病致贫、应病返贫。
李栋说,资金从各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余基金中筹集。职工大病保险参保人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大病保险给予保障。职工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期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一致,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等待期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执行统筹地区的政策,基本医保转移接续按规定执行,转入地接受保障,年底统一决算,不搞实名制。
“鼓励各地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职工大病保险托底保障的精准性。新疆地州县市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服务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李栋说。
据了解,职工大病保险实施之初,年人均筹资标准应不低于25元人民币,根据基金收入、医疗费用增长和大病保险运行情况可进行合理调整。按照有效防止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兜底线、促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其中,5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万元人民币)的部分按不低于50%支付,5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人民币)的按不低于60%支付,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不低于70%支付。职工大病保险原则上不设封顶线,实施之初基金筹资困难的地区可设立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封顶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