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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拟规定未成年人矫正档案不公开

2016年12月02日 08:5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北京12月1日讯 记者张维 社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难,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难题。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对此问题予以关注,明确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和技能培训。录用符合条件社区矫正人员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细化了社区矫正的程序性规则,特别是各部门衔接配合的内容。明确了社区矫正人员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撤销缓刑条件、撤销假释条件、应予收监等情形时,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建议的程序。

  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特别规定: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不对外公开;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监督管理应当与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分开进行;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年龄、心理特点和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发展的矫正措施。

  为了促使社区矫正人员尽快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教育帮扶工作。明确不同主体在教育帮扶工作中的主要功能,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依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公益活动,服务社区群众,修复社会关系,培养其社会责任感。

  征求意见稿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就业指导。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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