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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环保部解读“河长制” 将纳入中央环保督察

2016年12月12日 20:32 来源:央广网 参与互动 

  央广网北京12月12日消息(记者朱宏源)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近日发布,提出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水利部、环保部负责人今天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要把河长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正在开展的中央环保督察。

  水利部副部长周学文首先介绍了河长制的组织形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

  周学文强调,河长的职责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还将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对于如何将已经实行了一年多的水十条与《意见》相结合,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司长张波表示,利用河长制来推进水十条相关要求进一步落实。要把河长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正在开展的中央环保督察。同时结合水十条实施情况的考核工作,强化信息公开、行政约谈和区域限批,切实推动各地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的责任。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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