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新疆扶贫办原党组书记受贿539万元获刑7年

2017年01月13日 03:4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乌鲁木齐1月12日电 记者潘从武 记者今天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原党组书记、主任赵国明(正厅级)受贿案,经一审审理后,乌市中院以受贿罪判处赵国明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万元。

  2016年10月26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赵国明受贿罪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5年间,赵国明利用其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办党组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认定扶贫龙头企业、发放扶贫贷款贴息、承包土地、介绍工程、工作调动及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39万余元。

  2016年12月15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国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赵国明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办案单位不掌握的26起受贿事实,属于自首。同时,赵国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赵国明现已退赔全部赃款赃物及缴纳全部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受贿罪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一审判决后,赵国明未提出上诉。

【编辑:陈海峰】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