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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妈非法持枪案改判缓刑 同案不同判难题何解?

2017年01月27日 04:09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 
天津大妈非法持枪案改判缓刑同案不同判难题何解?
    昨日早上,“天津大妈”的女儿王艳玲来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新京报记者 侯少卿 摄

  “天津大妈”非法持枪案改判缓刑

  “大妈”认罪,称“判得太重所以上诉”;法院称其主观恶性程度较低、认罪态度较好,所以轻判

  新京报讯 1月26日上午,“天津大妈”赵春华非法持枪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赵春华当庭获释。

  新京报此前报道,去年10月12日晚,摆射击摊的赵春华被抓获,警方现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经鉴定其中6支为枪支。去年12月27日,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赵春华提出上诉。

  昨日,二审法院认为,赵春华明知其用于摆摊经营的枪形物具有一定致伤力和危险性,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购买获得而擅自持有,具有主观故意。赵春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6支,属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于赵春华所持枪支均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认罪态度良好,摆摊为经营游艺项目,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对其酌情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考虑赵春华的各种情节,对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二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赵春华表示认罪服判,法院依法对其解除了羁押措施,这意味着她可以回家过年。“等过完年,就带我妈去做个体检,然后再回内蒙古老家去看看我姥爷。”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说。

  - 庭审现场

  自称仿真枪打人有红肿但不严重

  昨日8时20分许,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与两位辩护律师徐昕、斯伟江到达法院门口。对于二审判决结果,王艳玲说,如果维持原判,会继续申诉。

  9时,法官宣布开庭。身着黄色毛衣、灰色羽绒服、脚穿棉拖鞋的赵春华被带上法庭。51岁的她显得较为苍老,不停地叹气。

  庭审一开始,赵春华就表示认罪,但她也称“判得太重了,所以要上诉”。

  法庭事实调查阶段,赵春华对律师称,自己去年8月开始摆摊,打气球的枪是在一个老头手里买的,用了近2000元,此外,每个月交500元管理费。

  “摆射击摊的时候,曾被玩家用枪打到身上,有红肿,抹了点药,没有严重受伤”。赵春华说,不认为那是真枪,“真枪不是打真子弹的吗?”

  两位辩护律师以“涉案枪形物不是枪支”为主要理由,为赵春华做无罪辩护。律师提出,赵春华没有犯罪故意,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法院以真枪对其定罪量刑违反常情常理。检方亦认为赵春华基于摊位经营,造成社会危害不大。

  1.8焦耳/平方厘米的危害有多大?“就是iphone从1.3m的高度落下来产生的力度,比不上乒乓球、羽毛球扣杀的力度。”徐昕在法庭上解释。

  最后陈述阶段,赵春华准备了一封“悔过书”。“以前我不懂枪,现在通过摆摊知道枪有杀伤力,对枪有了深刻的认识,以后不碰了。这件事造成很惨痛的后果,我错过女儿婚礼,还让80多岁的父亲担心,本人知错了。请法院看在我家庭的情况下,从轻判决,给我一个悔过的机会”。

  在赵春华念“悔过书”时,坐在距被告席约2米位置旁听的王艳玲,不停地抹泪。

  检方提出量刑建议,将一审“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改为“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11时10分,经合议庭评议,法院最终改判赵春华缓刑。

  焦点1

  二审为何改判为缓刑?

  法院认定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

  赵春华一审被判三年六个月。二审宣判时法院指出,对赵春华的罪名认定同意一审判决,即认定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审法院判定,赵春华非法持有6支枪支,情节严重,最低刑期为三年。

  不过,在具体量刑上,二审法院与一审有所出入。法院在宣判时称,考虑到赵春华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且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庭审期间能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

  至于为何缓刑三年,辩护律师徐昕解释,《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赵春华被判三年,缓刑考验期最低也为三年。

  对于判决结果,徐昕表示“坚持认为赵春华无罪,称不上满意,不过‘判三缓三’的结果比一审多了一些人情味。赵春华可以回家过年,和女儿家人团聚。”

  焦点2

  枪支认定应按什么标准?

  律师表示不适用公安部认定标准

  除赵春华是否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控辩双方主要针对“涉案枪形物是否属于枪支”展开辩论。这再次回归广受争议的枪支认定标准问题,即将公安部2010年规定的枪支最低认定标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口比动能)是否合理。

  辩护律师认为,对枪支的认定,应严格按照《枪支管理法》的定义,而不能适用公安部的认定标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与《枪支管理法》中“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标准相抵触,极低的枪支认定标准不合法、不合理。

  对此,检方表示,公安部有制定枪支认定标准的职权。另提出,涉案的6支枪支与普通玩具枪明显不同,具有击发能力和致伤力,赵春华“不知法,不免责”。

  此外,就枪支立法领域而言,徐昕呼吁立法机构或有权解释法律的机构,能明确出台枪支标准,对枪支进行分级分类立法管理,对仿真枪的管制区别于真枪。“支持控枪政策,但立法需合情合理,权力和权利要平衡。”

  焦点3

  “同案不同判”难题何解?

  立法上区别仿真枪与真枪的处罚

  王艳玲表示,母亲被抓后自己在网上查找资料发现,涉及仿真枪的案例存在“同案不同判”情况。“有的判刑轻有的判刑重。所以一审前我没想到母亲能判这么重。”

  徐昕解释,仿真枪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非常普遍。“这体现出法官不同的释法理念。但主要还是枪支认定标准太低,使得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他表示,有法官更多考虑常识常理常情,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处罚。有的则会严格按照法条所确认的枪支犯罪认定标准来量刑,导致判刑较重。

  如何看待该案二审改判缓刑?中国传媒大学法学教授王优银称,此案最大的意义就是,既考虑法律效果,也考虑社会效果,努力在法理与情理间寻找平衡点,具有借鉴意义。同时,该案也引发公众对仿真枪问题的关注,会促进司法机关对仿真枪管理的改进。“法学界也希望能从立法上区别仿真枪与真枪的法律处罚,改进目前的枪支认定标准。”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潘佳锟 王梦遥 实习生 武琳悦

【编辑: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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