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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发布 此类案件有啥特点?

2017年06月01日 11:5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北京6月1日电(记者 张尼)1日,“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关于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现阶段,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易发多发态势,此类案件也呈现出多个显著特点。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李慧思 摄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在新闻通气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管应时首先介绍了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整体概况。据介绍,2013年至201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3713件,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10782件,依法判处了一大批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管应时介绍,现阶段,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仍然处于易发多发态势,从人民法院审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看,有三个比较明显的特点:一是熟人犯罪比例相对较高,都是利用特殊的身份或者关系实施犯罪;二是有性犯罪前科的再次实施性犯罪比例相对较高;三是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时间长。

  在最高法此次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中,其中一起男子奸淫14名幼女26次,最终被判死刑的案例引人关注。

  被告人李轶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09年暑期至2011年6月,李轶采取带被害人外出玩耍、送钱、送小人书等手段,先后将14名6岁至7岁的幼女诱骗至湖南省古丈县某山坡、某农贸市场楼梯间及其父在该县某单位的单元房等处,实施奸淫26次。

  其中,李轶于2011年五六月间,6次进入古丈县某小学校园内,从教室里或操场上,先后将8名小学一年级女生诱骗至其父单元房内奸淫,2名幼女遭多次侵害。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轶以诱骗的方法奸淫幼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李轶曾因奸淫幼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针对幼女实施性侵害,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轶已被执行死刑。

  记者了解到,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10月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实施强奸行为的,多次实施强奸犯罪的、有强奸犯罪前科劣迹的,更要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法在案例通报中表示,法院依法对李轶判处死刑,充分体现了严惩严重性侵害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

  最高法在通报中称,本案也再起启示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强化家长、老师的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共建平安校园;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性犯罪前科人员的监管,共同筑牢家庭、学校、社会三道防线,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完)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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