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国务院法制办拟加大对生猪屠宰违法行为处罚

2017年06月02日 13:06 来源:央广网 参与互动 

  央广网北京6月2日消息(记者侯艳)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国务院法制办昨天(1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制度。

  现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1997年公布施行的,2007年、2016年作了修改。近年来,出现一些新情况和问题,需要对条例进行完善。比如,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申请条件、记载内容、有效期限、变更程序等不够明确,需要予以完善。生猪产品质量追溯、问题产品召回制度不健全,部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行为不规范,需要加以规范。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尚未建立,需要健全制度。生猪屠宰违法行为处罚偏轻,需要综合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和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明确生猪进厂(场)、生猪产品出厂(场)查验的内容以及相关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根据意见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召回已销售的生猪产品,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做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意见稿明确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当召回而不召回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生产;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的,没收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编辑:刘欢】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