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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要减少“不公开”的尾巴

2017年06月08日 08:55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 

  此次修订应避免矛盾,厘清“保密”与“公开”的相对关系。让信息公开条例尽快上升为法律,或对上位法作出相应调整,是必要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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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隔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启动修订。6月6日起,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6日。

  自2008年5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已近10年。这10年之中,条例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奠定了制度基础,但在执行中也暴露了种种问题。在这一背景下启动修订,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对接现实,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信息公开需要,正当其时。

  与现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确立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意味着政府信息公开将继续扩大。同时参考国外立法,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修订为信息公开确立了“负面清单”,相较过去的“正面清单”,进一步压缩了行政机关回避公开的空间,确实是一种进步。在此基础上,修订稿理应减小以至剪掉“不公开”的尾巴。

  如经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可不予公开。这一规定在现行条例中也存在,并一直受到争议。毕竟,到底什么样的信息会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缺乏足够具体的标准,显得十分模糊和宽泛,且在现实中成为一些部门拒绝公开的“合理理由”。鉴于此,修订稿有必要对之加以具体化,减少模糊。

  此外,修订稿还提出,有关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信息,以及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过程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正决策或者行政行为正常进行的,可不予公开,同样也存在标准模糊的问题。决策过程公开透明,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题中应有之义,当前实行的决策听证制度,也正是满足公众参与决策的程序。若仅凭行政机关自己裁定决策信息会影响公正决策的理由就不予公开,其对决策透明度的潜在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对于信息公开的申请,修订稿规定,行政机关已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向该行政机关重复提出相同或者相似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不可否认,现实中像行政机关已经答复,但申请人重复申请的现象不是没有。可绝大多数情况下,重复申请的理由,往往是因为行政机关的答复,并没有满足申请人的要求。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就需要对重复申请作区别对待,帮助申请人尽可能实现申请的目的,而不能仅告知不予重复处理。

  信息公开条例在过去长达9年的实施中,所遭遇的一个明显问题就是制度的层级不够。比如,早有相关专家指出,“保密法”和“档案法”都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上位法,但前两者都是以“不公开”为原则,一旦信息公开条例与之发生冲突,则意味着只能从属于上位法的“不公开”原则,这已然就构成了一种现实的张力和矛盾。此次修订应避免矛盾,厘清“保密”与“公开”的相对关系。让信息公开条例尽快上升为法律,或对上位法作出相应调整,是必要的解决之道。

  较之于9年前,随着网络社会的纵深发展,信息公开的社会场景,包括信息发布渠道与民众接收信息的渠道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此次修订应该出台更多有针对性的回应,关注民众关心的信息公开事项。

  诸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4年执行难”“信息公开条例实施5年仍尴尬,级别越低越难公开”等新闻报道,至今屡有出现。在此背景下,重新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了更好地满足社会信息公开需求,让条例能够真正不打折扣地执行起来,更是关键。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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