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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文件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2017年11月14日 18:32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广东出台文件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新华社广州11月14日电(记者李建国)近日,广东省委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创新举措构建齐抓共管大格局。

  《实施意见》强调,认真执行廉政意见双签字制度。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提拔或进一步使用本级管理职位人选时,应由分管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组组长(机关纪委书记)在人选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上签字。

  要求建立干部监督信息档案。及时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审计、信访、巡视巡察、督导、专项整治、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方面信息,以及网络舆情反映的干部有关情况,运用大数据和电子化管理模式,实现干部监督信息收集汇总、动态更新、分析研判、共享利用一体化,为精准科学识别干部提供重要参考。

  强调落实动议即审。对纳入考虑范围的有关人选,提前审核其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认真开展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做到该核早核。

  规定实行干部选任工作不研判不启动制度;健全和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使选拔任用全过程可追溯、可倒查;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常性监督检查,推进干部“带病提拔”倒查工作常态化;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对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指导。

  此外,还制定了《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工作责任清单》作为附件,明确了党委(党组)书记等六类主体的工作责任。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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