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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此前3年未结案案件4个月宣判

2017年12月26日 09:41 来源:央广网 参与互动 

  央广网北京12月26日消息(记者肖源 李楠)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16年11月,中办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中央绘制蓝图,地方精准“施工”。一年来,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先行先试,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拿出了高质量的改革“样品”。如今三地已经有四千多人脱下检察服,转隶新战场。惟其艰难,方显勇毅;惟其磨砺,始得玉成。

  今年1月19日,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这个此前被腐败所困扰的省份,全面铺开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摸着汾水的石头,蹚着没有人走过的路。

  两个月之后,这个新成立的部门就办了一件大案: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郭海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受贿案。山西省纪委监委第二执纪审查室主任周跃武介绍:“3月21日,经省委领导批准,对郭海立案审查并采取了留置措施。经过80天时间的审查,到6月9日,查明郭海严重违纪问题,7月15日长治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有期徒刑13年,监察委员会调查的事实全部得到认定。该受贿问题是1600多万元,失职渎职43.8亿元。”

  在庭审上,郭海本人表示认罪伏法:“从3月21日的留置,到今天庭审的100多天的日子里,我亲身经历了各级组织以及法检部门的人性化审查、法治化办案的全过程,一次次启发教育,一次次心灵启迪,使我真正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今天我再一次地讲,我认罪伏法,我悔过改错。”

  从省纪委监委立案审查到法院判决生效,历时127天。而此前,这是一个经公安、检察院、纪委多部门查办近三年都无法结案的老大难案件。周跃武说:“我们检察院原来也介入了,当时成立了专案组,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应是公安管,我们没有管辖权。省公安厅成立了专案组,我们包括省国资委纪检委都查过,当时反腐败力量分散、多头管理,谁也可以管,谁也可以不管,这个案子3年时间得不到查处,社会上议论纷纷。郭海案最大标志性意义在于监察体制改革,这是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最生动的体现。”

  在周跃武看来,如此迅速地查办郭海案,这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我们从2月26日初核,用了20天时间基本上查清他主要的违纪事实,3月21日立案审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我们用了将近80天时间就调查终结。”

  周跃武认为,这不仅得益于监察体制改革有效地集聚了反腐资源,也得益于全国人大授权范围内、山西省委领导下,省纪委监委制定出台的一系列措施。“集中领导以后,纪委可以协调很多力量,渠道是通的。在内部解决纪律和法律衔接问题,纪委监委内部的办案流程怎么科学有效地设计;外部要解决法法衔接问题,省政法委牵头出台的‘1+4’工作制度,比如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提前就介入了。”

  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每一步都要报批,每一步都有相应的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内部“纪法衔接”,外部“法法衔接”。这一套制度设计,极大地简化了纪委监委办案流程,缩短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办案质量。山西省纪委监委第一执纪审查室主任梁晓旭表示:“实现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与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之间的有序衔接和无缝对接。‘1+4’工作制度规定,监察委员会随案移送的谈话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经公诉机关审查后,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不再需要进行转化。”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后,整合了反腐败力量,优化了办案流程;留置等环节都有明确的时限;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对于监察委提供的调查笔录,检察院也不需要再重复取证,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今年初,中央首次披露国家监察委的监察范围,试点地区将监察对象扩展到六大类,监察委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监察全覆盖,有效解决了过去行政监察覆盖面过窄的问题,填补了党内监督的盲区。

  今年5月,山西省盂县国土资源局地产开发公司的会计高某主动投案,此前,他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从单位账户提取现金近74万元,用于赌博活动。山西省盂县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李玉泽介绍:“监察委成立以后,迅速安排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1500多个单位,近4万多名的六类监察对象逐一摸底,要求本人填写个人事项报告表,建立了综合信息数据库。在这个大背景下了高某也属于我们的监察对象,填写个人事项报告表。”

  最终,高某选择投案自首,结束了惶惶不安的日子,“我不是党员,也不是公务员,发生挪用公款行为之后,我作为特岗人员填过一次那个表格,每天吃不好睡不好,感觉到我是监察委员会监察的对象,还是选择投案自首比较好。”

  中央明确的六类监察对象,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像高某这样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一些基层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村干部也在监察对象当中。盂县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李玉泽表示:“村干部官不大,权不小,直接跟群众打交道。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既有国有资金,又有集体资金的成分。以前不太好把握、不太好认定的案子有些就放下了,这次监察委员会成立后,村干部只要是利用职权侵害群众利益构成犯罪的,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以前归检察院管的,转隶以后全部划归监察委员会。”

  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才是最经济、最有效的管理方式。参与制定相关规范的第三执纪审查室副主任刘孝林说,目前实行的版本历经上百次修改,仅省纪委书记组织的专题研究就有30次。“有一个星期天,(任书记)突然召集我们开会,研究我们的谈话措施,柔性化处置。党和国家明确纪委监委以教育干部、挽救干部为主,不是以惩罚为主。在这种背景下,任书记思考了很久提出要把谈话改进一下,体现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突出教育挽救干部的优势,不像检察机关‘过去你犯法了,用什么标准把你抓来就行,该判什么刑判什么刑’。”

  第三执纪审查室副主任刘孝林坦言,由于没有先例可循,他们只能在试行与修正中摸索前行。因而政策执行当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困惑。实践当中,一些相关涉案人员在接受组织谈话时,因为本人顾虑太多不予配合,如果放回去可能出现串供等问题,不放回去又担心留置超时。再比如查询措施的使用中,由于银行系统自身的机制问题,要查清被审查人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办案人员往往要奔波于各个银行的省行、市行和不同营业网点,有时候半个月甚至更长时间都拿不到查询结果,严重影响执纪审查办案效率和效果。刘孝林表示,目前山西省纪委监委也在向中央纪委汇报,以便不断丰富完善相关工作。

  今年4月到8月期间,山西纪委监委运用四种形态处理两万多人次,防患于未然、防腐于微末的良好政治生态,有力提升了我党的领导科学化水平,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今年上半年,山西全省经济总量同比增加863.9亿元,是2016年全年增量的5倍多,超过了前4个年度的增量综合。

  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伴随着山西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深入推进,正在三晋大地上巩固、发展。山西省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任建华表示:“整个试点改革工作通过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整合了反腐败资源,构建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度优势正转化为治理效能。”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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