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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监察委集中“亮相” 监察体制改革进入冲刺阶段

2018年01月31日 16:35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参与互动 

  各地监察委集中“亮相”

  文/孙文晔

  去年,国家监察委的组建“时间表”披露:“预计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目前距这一时间节点只剩下一个月,作为2018年最受瞩目的改革“重头戏”之一,监察体制改革也进入冲刺阶段。

  1月29日,上海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上海如期完成市区两级监察委组建挂牌。上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廖国勋当选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而据此前报道,随着各地省级人代会闭幕,已经有上海、安徽、江西、湖南、新疆、甘肃按既定议程选举产生首位省级监察委主任,加上之前试点的北京、山西、浙江三地,目前已成立9个省级监察委。省(市)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制度安排,既表明了国家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又表明了监察权力来源的正当性。

  2月,还将有省、市、县各级监察委员会主官密集上任。从目前的人事任命看,各级纪委书记担任监察委主任居多。比如,洛阳市八县区监察委“一把手”都是纪委书记。

  在人事任命之前,三级监察委的组织机构已基本组建完成。

  以江苏省为例,按照相关要求,检察系统的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预防腐败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1月28日,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在向江苏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透露,江苏检察机关共划转政法专项编制2914个,转隶人员2273人。

  江苏全省检察系统将有近19%的干警转隶至监察委。

  而江西省将保持机构、职数、编制“三个不增加”。挂牌后的监察委员会,将与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1月16日,中央纪委副书记肖培在《人民日报》撰文,他说,在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国家监察本质上属于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察权。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是对1993年以来实行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的延续和发展,目的是把反腐败资源集中起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同向发力、形成合力。

  在法律法规的准备上,《国家监察法(草案)》已经完成一审、二审,就等3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三审。

  成立后,国家监察委员会将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肖培强调,监督对象不仅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还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群众自治组织管理人员等。

  肖培曾详细列出监察委员会的12项权限,包括谈话、查询、询问、讯问、调取、冻结、搜查、查封、扣押、留置、鉴定、勘验检查。其中,用留置取代“两规”最受关注,在《国家监察法(草案)》的二审稿中,进一步规范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完善通知家属的规定,还特别增加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规定。

  监察委来了,如何把握它的定位?正如新华社总结试点工作的万字长文所言,“监察委员会实质上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是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中国新闻周刊》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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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姜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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