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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国: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2018年03月13日 13: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李建国作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央视网

  (两会速递)李建国: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中新社北京3月13日电 (记者 梁晓辉 曾鼐)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13日在北京表示,根据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当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李建国向大会作监察法草案的说明。

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刘震 摄
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 中新社记者 刘震 摄

  李建国表示,监察法草案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关于其职责,他指出,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有三大职责:

  一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李建国说,根据本次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监察法草案还明确了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关于监察工作的原则,李建国说,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权责对等,从严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关于监察工作的方针,李建国说,草案规定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完)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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