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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出纳挪用1500余万元公款 监委这样办理这起案件

2018年04月07日 09:32 来源:华声在线 参与互动 

  长沙一出纳挪用1500余万元公款买彩票 监委这样办理这起案件

  一出纳挪用1500余万元公款竟只为购买彩票,长沙市芙蓉区监委用时一个半月办结这起留置案件,期间对其留置45天、使用10种调查措施,法治思维贯穿始终。首例由省监委指定基层监委查处的——

  留置案,这样办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张斌 通讯员 胡呈慧

  从2月2日初核、立案至3月19日解除留置措施,涉嫌挪用1500余万元公款的省直某单位生产管理处财务科原出纳倪某,被长沙市芙蓉区监察委员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目前,芙蓉区检察院已对犯罪嫌疑人倪某决定逮捕。

  这是全省首例由省监委指定基层监委查处的留置案件,也是省监委指定基层监委办理后首例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留置案件。

  各级监委刚刚建立,一个半月就办结涉案金额巨大的留置案件,到底有什么秘诀?个案背后,有什么规范化的操作?记者通过深入采访,为读者们一一解读。

  1 幻想“一夜暴富”,结果迷梦破灭

  今年47岁的长沙人倪某,大学本科文化,2008年起任省直某单位生产管理处财务科出纳。他常年痴迷于特殊“爱好”——买彩票。

  经查,2012年8月至2018年1月,倪某利用职务之便,涉嫌挪用公款1500余万元,其中1485万余元用于购买体育彩票,15万余元用于生活开支。期间,共归还295万余元,尚有1205万余元未归还。

  为了“一夜暴富”和弥补公款亏空,他不断寄希望于“中大奖”。他大致计算出所需购买彩票的下注金额,然后通过自己保管的生产管理处及其下属单位账户的空白现金、转账支票、财务专用章、支票密码生成器等,以直接支取现金,虚列名目开具现金、转账支票等方式将公款挪用。2014年8月以来,倪某用于购买体育彩票的开支日渐增大,其从单位账户中挪用亏空的公款数额也越来越大。

  芙蓉区监委委员舒序松介绍,倪某挪用公款呈现4个特点。一是时间跨度大。二是金额特别巨大。三是金额分散。为谋取个人利益,倪某几乎每个工作日都挪用公款,共计近2000天,挪用金额最小的一笔仅300元。四是对账难度大。该案涉及1个对公账户、2个私人账户、4个公司账户,10余家彩票店。

  6年里,单位账户中的公款几乎被倪某挪用一空。直至单位要动用一笔超百万元的费用,倪某为躲避国家纪法的惩处,于2018年2月1日潜逃至外地。后经公安民警、单位领导、家属的劝解后,他才主动回长沙投案。

  2月2日,倪某案由省、市纪委监委指定芙蓉区纪委监委办理。由于该案案情严重,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加之倪某在案发前有过逃跑行为,2月3日,经上级纪委监委批准,芙蓉区纪委监委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据了解,倪某家境并不富裕,内心对改变命运极度渴望。但他却想歪了,把一切希望放在‘中大奖’上,幻想着‘一夜暴富’改变命运,甚至瞒着家人,把手伸向单位公款,最后越陷越深。”办案人员说。

  2 改革实现“1+1>2”,查结案件高质高效

  虽然是“投案”,但“首仗”并不好打。

  当时,湖南省市县三级监委刚刚建立,虽然已出台纪法衔接等文件,但很多环节要“摸着石头过河”。

  为实现“1+1>2”的改革成效,该区监委融合工作方式,办案环环相扣,促进高质高效。

  ——统筹调配办案力量。

  芙蓉区监委抽调13名业务骨干组建“2·2”专案组,其中6名纪委干部、7名转隶干部,使反腐力量更集中、配置更科学。专案组分为5个调查组同步进行,在一线交叉锤炼、磨砺能力。“由于涉案账户多、假对账单也多,专案组要将每个账目明细与银行、单位、彩票店等对账审核,每天工作到深夜,形成了10多本案卷。”舒序松介绍。

  ——突破具体难题。

  为突破“挪用公款具体金额”难题,区纪委驻财政局纪检组选派9名财务人员组成财务专组,驻点案发单位5个工作日,查清了上千笔账目的来龙去脉,形成会计鉴定结论,为固定倪某的违纪违法事实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由于该案涉及单位较多,涉案账户分布各个银行,调查组为调取相关银行证据,按照程序开具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并携带相关证件前往各银行进行取证工作。通过银行大力配合,调查组第一时间掌握了相应的证据资料。

  ——注意纪法衔接。

  倪某投案后,芙蓉区监委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在倪某从公安机关接出的第一时间,就将倪某带至留置场所,完成无缝对接。调查组前往相关彩票店调取证据时,公安机关积极配合,极大提高了取证效率。

  在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收集基本到位、调查报告已初步完成的情况下,经批准,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同时发出《提前熟悉案情邀请书》,邀请芙蓉区检察院派员提前熟悉案情,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将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调查组进行整改,有效推动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顺畅衔接。解除留置措施的第一时间,倪某就由芙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进入公诉阶段。

  从2月3日至3月5日,不到20个工作日,该案调查终结。3月6日至3月14日,该案审理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3月19日,区检察院对倪某作出逮捕决定并交公安机关执行,区监委解除留置措施。

  “倪某案从留置到移送检察机关仅1个半月时间。监察体制改革以前,侦查这样一起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至少要6到7个月,对纪委移送过来的案件,还要重新再侦查一遍。改革后,查办案件的效率大幅提高了。”从检察院转隶来的舒序松坦言。

  “留置期间,我们不仅固定了其涉嫌挪用公款的证据,还对其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同样转隶而来的芙蓉区监委委员袁仕益表示。

  据了解,芙蓉区监委1月12日正式挂牌成立后,聚焦中心任务,推动机构资源、工作力量向一线倾斜。2个月以来,该区监委共对5人采取留置措施,调查对象留置时间比上年纪委纪律审查和检察机关侦查合计用时缩短1/2以上。

  3 使用10种调查措施,法治思维贯穿始终

  在倪某案的查办过程中,法治思维贯穿始终。

  “监察体制改革之后,我们主动适应纪与法的不同要求,增强法律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确保案件依纪依法办成‘铁案’‘精品案’。”芙蓉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袁伟洁表示。

  该区纪委监委根据案情需要,既敢于先试先行,大胆使用各种调查措施,又坚持依纪依法,及时向省市纪委监委请示报告,严格相应的报批程序、流程管控,做到全程留痕,防止权力滥用。

  “倪某案适用了留置、讯问、询问、搜查、鉴定、谈话、查询、扣押、查封、调取证据等10种调查措施,适用措施之多之全,为今后进一步开展工作探索了方法、积累了经验。”第六纪检监察室干部段志徽说。

  按照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证据必须按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来取得。

  办案过程中,芙蓉区监委两名办案人员着正装向倪某宣布留置决定书,由其本人签字接收。办案人员将倪某送至留置场所,并完成登记、体检等流程。采取留置措施后,当即通知了倪某所在的单位和家属。

  在使用讯问措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办案要求,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及时固定审讯成果和证据,切实保障了被调查人的正当权益,体现了调查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此外,区监委制定严密的安全预案,对留置期间留置对象安全、讯问、饮食、医疗等问题及其近亲属的稳控问题作出了周密细致安排。

  经办案人员的帮助、教育,倪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回看自己犯罪的过程,就是一个放纵自己的过程,是一个私欲膨胀的过程。我对不起单位的每一位领导、干部、职工及家属,更对不起国家对我的培养……以后做什么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在忏悔书中,倪某后悔不已。

  芙蓉区监委还就该案向上级汇报,建议发出监察建议书,对其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职务犯罪的人员继续追究责任,推动扎牢制度“笼子”,整改财务管理漏洞,对干部职工加强纪律和法律教育。

  截至目前,监察法赋予的12种调查措施中,芙蓉区监委已使用10种,取得良好成效。据统计,该区监委成立至今,已处置问题线索163条,立案查处违纪违法案件48件,结案13件,党纪政务处分13人。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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