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吉林调整公积金政策 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炒房

2018年06月28日 17:12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新华社长春6月28日电(记者段续)记者从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获悉,为抑制投机炒房,吉林省直公积金政策进行了调整,规定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1.5万元,违规提取将被列入失信记录。

  新政策规定,职工在省内各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工作证明;在省外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提供住房所在地户籍证明。

  此外,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吉林省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期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缴存基数最高标准不得高于长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3倍的,自7月1日起一律调整至3倍(含)以下。

  在缴存比例上,吉林省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下限为各7%,最高不得超过各12%。企业经营困难的,无能力按7%缴存的,可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缴存比例不低于各5%,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提高比例或补缴。

  据介绍,政策调整目的在于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炒房投机,新政将于7月1日起执行。

【编辑:张燕玲】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