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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人后拒不赔偿 拖欠5年“老赖”难逃法网

2018年07月17日 13:12 来源:央广网 参与互动 

  【诚信建设万里行】撞死人后拒不赔偿 拖欠5年“老赖”难逃法网

  央广网北京7月17日消息(记者孙冰洁)时隔5年,八十多岁的张玉林与安玉英老两口终于等来了“转机”。6年前,他们的儿子张树珍在一场交通意外中死亡,因被告迟迟不肯支付法院判决的548237.2元赔偿金,5年间,两位老人几乎将所有的时间与精力都耗在漫长的索赔之路上。为破解“执行难”,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紧急冻结了被告目前拖欠的26万人民币,用于赔偿原告,至此了结了两位老人多年的“心病”。

  案情回顾

  2012年6月15日6时58分,司机杨佰成驾驶一辆京AJ8847号重型厢式货车行至阜锦高速公路阜新方向时,与刘付旺驾驶的冀JC79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京AJ8847车上人员张树珍死亡、另一位乘车人王文周受重伤。此事故经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处理后,认定杨佰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付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树珍、王文周无责任。杨佰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凌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6月14日,经庭审质证及审核,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定该案中四位原告(即死者张树珍的父母与妻儿)合理损失为:死亡赔偿金933771元、丧葬费30925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1500元、误工费40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30000元。

  由于肇事者之一的刘付旺所驾驶的冀JC79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已在人保黄骅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人保黄骅支公司与刘付旺支付了各自担负的赔偿金外,剩余的548237.2元应由杨佰成及其挂靠的环亚公司连带赔偿。

  拖欠五年 “老赖”跑路

  按照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杨佰成及环亚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2013年6月14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今离判决生效之日已过去5年,肇事司机杨佰成始终不见踪影,张玉林与安玉英老两口也常年奔走于内蒙老家与北京之间,希望能够跟被告讨个说法。

  由于杨佰成将其车辆挂靠在环亚公司处,根据法院判决,环亚公司负有连带赔偿责任。该案执行法官赵宏华告诉记者,5年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审核该公司账务后,认定其有赔偿能力。经由法院多次介入,环亚公司陆续支付了28万给原告方,但剩下的26万及利息,却迟迟不肯付清。

  法院突击行动 老赖现场赔偿

  7月16日,房山区人民法院决定采取突击行动,查封环亚公司名下的车辆。当日在现场,迟迟不肯露面的环亚公司负责人见势不妙,终于同意当场向法院指定账户中转账26万元,并由法院返还给当事人。

  “这个还算顺利,因为被执行人没有过度阻挠,达到了我们的执行目的。”该案法官赵宏华告诉记者,“老赖”中最常见的一类就是明明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义务。以环亚公司为例,此次要查封的车辆此前法院已经找了很久,但被执行人通过转移财产等形式,造成无能力偿付的假象,而这也是“老赖”通用的手法。

  “如果这次没有法院采取查封车辆的措施,该公司可能还会继续拖延,所以采取这种措施也是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

  赵宏华认为,要破解“执行难”,以法院为例,还应发挥各方的力量,通过跟金融机构、公安机关等联动的方式,让“老赖”越来越少,在全社会形成守信的风气。

【编辑:张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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