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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段锦”看讼师的诉状技巧

2018年07月25日 09:3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从“十段锦”看讼师的诉状技巧

  □ 殷啸虎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讼师能否打赢官司,关键就在于那一纸诉状,因此,讼师秘本主要就是传授撰写诉状的知识与技巧,如明卧龙子编纂的《萧曹致君术》中就指出:“凡作状,先须观其事理情势轻重大小缓急,而后用其律意,该合某条,乃从某条上,拣其紧要字眼。切于事情者,敷达其词,使人一看,便知其冤抑诬告,或牵连之类,务要周详。或因一事起一事,又或因一事又一事,或二罪俱发,取其重者为首,情轻者辅助正事。不可言来言去,过埋艰异字眼,徒取刁名,无益于事。明者辨之。”并提出了撰写诉状的“十不可紧要箴规”:

  一不可混沌不洁,二不可繁枝乱叶,

  三不可妄空招回,四不可中间断节,

  五不可错用字眼,六不可状后无结,

  七不可失律主意,八不可言无紧切,

  九不可搜罗杂砌,十不可妄空扯拽。

  而且所有关于讼师撰写诉状最重要的技巧,无疑就是“作状十段锦”。

  “十段锦”是明清讼师口口相传的撰写诉状的结构要求,明万历年间的清波逸叟编的《折狱明珠》、竹林子编的《萧曹遗笔》,以及《萧曹致君术》等讼师秘本中,都有关于“十段锦”的记载。清代著名恶讼师诸福葆的《解铃人语》中,有一篇“状词十段要诀”:“凡握笔作状词,必有一定之程式,不可造次捣乱。成竹在胸,依其式而书之,无复难事。不然则东扯西拉,言徒觉杂乱无章耳。兹拟其式凡十段如下……”这“十段要诀”就是根据“十段锦”改写的。

  从《萧曹致君术》等书的记载来看,“十段锦”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段,硃书:也称“硃语”、“主意”,要求是“必要先将事情起止,前后精细,议论明白。”也就是要开门见山,用简短的语言将诉求阐述清楚,以引出下文。

  第二段,缘由:“乃当先事迹之根源也,务与第四段计由、第五段成败相应,不可脱节,不可繁多;脱节则散,繁多则冗。”通过线索,引出想要反映的事实。

  第三段,期由:“乃事从某年某月某日而成”,即阐明案件发生的时间背景和根源。

  第四段,计由:“乃事之显迹从何而起,是为入罪之路也,务要用心斟酌,必与第六段得失相应,不可繁杂失节,不可脱空含糊。”这一段是给被告定罪的关键,通过蛛丝马迹,引出犯罪线索,前后呼应,形成完整的推理过程。

  第五段,成败:“乃论计由之后,或成或败之故,亦为入罪之门也,务要仔细定决,包含前后,左右牢固。此段诚为一状之主宰,奥妙精微,皆在于此。学者当深思量度用之。”这一段是诉状成败的关键所在,也是诉状的核心内容,用以揭示被告的罪行,使其无从遮掩。其精妙之处就在于能一语而置被告于死地,无法逃脱。

  第六段,得失:“乃状中之奇谋,脱罪之正路,可置诸证由之前,亦可置诸证由之后,惟作者善用之。”即抓住对方诉状中的弱点、失误或是漏洞,坐实其犯罪行为,或是证明自己无罪。

  第七段,证由:“此段论得失成败之后,必有见证,诚为一状之辅佐,脱罪之门路,恐有偏护辩论不一,须要量人用之。”亦即以铁证坐实罪行或证己清白,不给对方狡辩留有余地。

  第八段,截语:“乃一状总断,务要句句合律,字字惊奇,言语壮丽。状中有此一段,名曰闭门状,府县见之,易为决断;无此一段,名曰开门状,人犯窥之,易为辨变也。”这一段是诉状的总结,明确事实,便于衙门长官据此作出判断。

  第九段,结尾:“乃一状之锁钥,先要尊奉有司,后要说明律法,用者详之。”即明确提出自己的诉求,道出告状的目的。

  第十段,事释:“乃告诉之后恳祷之意,惟用二三四字而已,如剪害安民、超贫杜骗、正伦敦俗、舍冤彰法等语,随人酌量用之。”亦即诉状的收尾。

  上述“十段锦”之法,“取其事作其词,务要字字超群,句句脱俗,款款合律;言语紧切,事理贯串,则智囊包括,笔阵纵横,舌战英雄,足称无敌者。”这绝不是夸张之言。在《刀笔精华》中有一篇讼师杨瑟严的“栽赃缉赃之恶禀”,就反映了“十段锦”的运用(文中“十段锦”标题为笔者所加):

  乡人某甲,欲诬其仇某乙,无计可施,谋于杨讼师。杨命甲先报失窃,开一失单,金珠首饰不下千金。既呈报官厅,然后托人以菊花一盆,售于某乙。作状控之云:

  为凭赃缉盗事:(硃书)奇花异卉,事虽出于细微,引绳批根,案可寻夫线索。(缘由)窃民家于初一日,失窃金银首饰等,约值千金,曾经开单呈报,事将一月,消息杳如。(期由)忽于前日之晚,行经某乙门首,猝见菊花一盆,乃属民家故物,与金珠首饰同遭盗劫。(计由)此菊虽所值微几,而此盆则柴窑古器,瓷质细致,式样玲珑,岂是寻常所有?当即晤其主人某乙,询问何来。(成败)某乙言语支吾,形色匆遽,初谓购自申江,继谓馈自戚友,语无伦序,弥切狐疑。经民再三盘诘,彼乃俯首无词。(得失)窃思菊花既在陈家,他物亦有着落。(证由)某乙纵非自己行窃,而窝赃之罪,百口难辞。(截语)伏望立提严究,追出原赃,治以窝藏之律,以绝盗贼之路。(结尾)则民人物归原主,闾阎高枕无忧。迫切上告。(事释)

【编辑:丁宝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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