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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正必须祛邪激浊方能扬清

2018年08月22日 10:0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参与互动 

  扶正必须祛邪激浊方能扬清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纪委监委通报了7起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的典型案例,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此前,山东、四川等地纪委监委也先后通报曝光了多起诬告陷害党员干部典型案例。这些大快人心的举措,传递出为干事者撑腰、向诬告者亮剑的强烈信号,树立了祛邪扶正、激浊扬清的鲜明导向。

  反腐败斗争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参与,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热烈响应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举措,依法开展监督,积极提供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也有一些别有用心者故意捏造“问题线索”,借信访举报形式,诬告陷害干事创业者。有的在换届考察前夕炮制“黑材料”,给他人“使绊子”;有的因为改革动了自己的“奶酪”,便无中生有、恶意中伤;有的则因为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就罗织罪名、造谣生事……诬告陷害的手段、情形虽然有别,但本质上都是企图通过“踩低”别人谋私利、泄私愤。

  捕风捉影的不实举报,令好干部蒙受不白之冤,挫伤了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浪费了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处理信访举报件的工作资源,破坏了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的政治生态。扶正必须祛邪,激浊方能扬清。只有让诬告者碰了钉子、挨了板子、付出代价,才能刹住歪风邪气,形成激励党员干部新担当新作为的正向氛围。

  事实上,诬告陷害不仅是歪风邪气,更触碰了纪法底线。从党规党纪到法律法规,均对处理诬告陷害作出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监察法规定,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向社会澄清事实、为受到诬告者“洗清冤屈”,一方面是帮助敢担当、敢负责的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消除顾虑;另一方面也向诬告陷害者亮明了态度,信访举报绝不是挟私报复的工具,谁搞诬告陷害,谁就必须付出沉重代价。长沙市纪委监委发布的这则特殊通报得到网友一片叫好,体现的正是社会对诬告陷害的憎恨、对风清气正的渴求。

  有问题的干部不能放过,没问题的干部不能耽误。今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明确指出,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难免触碰一些人的既得利益,必须防止心怀叵测者“告黑状”,影响整个社会干事创业的氛围。纪检监察机关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让诬告者“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李鹃)

【编辑:张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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