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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情况应纳入执法质量考评

2018年09月07日 16:3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资料图:执法人员正在开展打击非法传销活动。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陈颖锋 摄
资料图:执法人员正在开展打击非法传销活动。 中新社记者 陈颖锋 摄

  中新网9月7日电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公安部近日印发修订后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应当将执法公开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完善奖惩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或者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向社会公开信息、向特定对象公开信息、网上公开办事、监督和保障等内容。

  《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申请条件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期限和对外法律文书式样,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等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及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和行动。但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除外。

  法律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开:案件事实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警务工作秘密的;被行政处罚人、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删除文书中载明的下列信息:自然人的住所地详址、工作单位、家庭成员、联系方式、公民身份号码、健康状况、机动车号牌号码,以及其他能够判明其身份和具体财产的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涉及具体财产的信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案件事实中涉及有伤风化的内容,以及可能诱发违法犯罪的细节描述等

  《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或者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公安机关还应当通过提供查询的方式,向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办案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刑事立案、移送审查起诉、终止侦查、撤销案件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案件受案、办理结果。

  网上公开办事方面,《规定》明确,应当提供下列服务:公开网上办事事项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申请途径或者方式、申请需要提交材料清单、办理程序及期限,提供申请文书式样及示范文本;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名称、依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和期限;网上咨询,解答相关法律政策、注意事项等常见问题;网上预约办理;申请文书的在线下载、网上制作,实现网上申请等。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监督和保障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将执法公开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完善奖惩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或者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且不及时更正,或者弄虚作假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且不及时撤回的等。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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