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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河长制湖长制地方性法规

2018年09月30日 21:5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海口9月30日电 (徐良伟)海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30日审议通过了《海南省河长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以河长制湖长制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在当前海南推进建设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海南自贸区(港)的形势下,凸显了各级河长湖长履职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法制意义。

  据了解,在国家水利部、环保部的指导下,海南省已构建形成一套完备的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湖长制体系,共设有2090名河湖长。实现了从“见河长”到“见行动”、“见成效”。2018年7月,相关部门对省内90个城镇的94条内河湖开展断面监测,有52个断面达标,占全部监测断面的54.2%,达标率比上月上升13.1个百分点,比2017年同期上升了30.5个百分点。

  为向河长制湖长制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让各级河长湖长履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海南省从今年3月份启动了《规定》立法程序,旨在更加规范各级河长湖长的巡河管河行为。在立法过程中,海南省成立了由多个部门组成的立法起草小组,通过开展省内省外大量调研活动,并经海南省人大委员进行多轮讨论。

  作为一部创制性法规,《规定》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构建的治水责任体系的前提下,针对河长制湖长制实践中亟需法律保障的薄弱环节,对河长制湖长制体制机制予以明确,创设了具有海南特色、符合海南实际的河长制湖长制规范。

  《规定》明确了各级河长湖长在职责划分上的差异性。省级总河湖长是本省河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河湖管理保护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的重大问题。副总河湖长协助总河湖长工作。省级总河湖长每年巡河湖不少于1次,省级副总河湖长每半年巡河湖不少于1次;市县级总河湖长每半年巡河湖不少于1次,市县级副总河湖长每季度巡河湖不少于1次。

  针对基层河长普遍反映与部门沟通渠道不畅的问题,《规定》拓宽了问题反映渠道,乡级河长湖长发现问题后,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市县级河长或者河长制工作机构报告,实际操作性强。

  据悉,《规定》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完)

【编辑:姜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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