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中国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2018年10月01日 16:4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国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中新社北京10月1日电 (记者 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发布规定旨在进一步发挥赋强公证在纠纷预防方面的功能。

  赋强公证是指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经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直接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近年来,全国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债权文书数量持续增长,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规定共25条,对有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如何把握、申请执行期间如何计算、执行内容如何确定、错误如何救济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起算及时效中断情形,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利率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对超过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

  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对此表示,根据目前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有关规定,判决支持的利息有24%的利率上限规定,人民法院运用公权力对公证债权文书予以执行,也应当遵循这个标准。如果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年利率未超过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上限,债务人主张存在以“违约金”“服务费”等情形变相突破上限的,或者主张存在“利滚利”“砍头息”等情形实质超过上限的,因属于实体争议,不适用利息区分执行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予以救济。

  这份规定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救济途径设置较为笼统、裁量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对可以申请不予执行的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作了列举式规定,明确了不予执行的申请、审查与认定程序,并设置了完整的救济路径。(完)

【编辑:周驰】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