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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是否纳入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最高法回应

2018年10月30日 13:3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10月30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30日表示,可以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文件,走了立法程序的法规、规章不属于可以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此外,一些“红头文件”是针对具体的事情做出的处理,这些“红头文件”并非规范性文件而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该行为。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李慧思 摄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有记者提问:日常所说的红头文件是否可以纳入到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范畴当中?

  王振宇回应称,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是我们老百姓对国家机关制定的措施、指示、命令等非立法文件的一个通俗说法,不是很规范,但这种说法已经很普遍了。我们可以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以下几个需要注意的方面:

  第一必须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文件。我们党的文件、人大的文件、军事机关的文件,这些文件首先是要排除掉的。

  第二能够进入我们审查的这些行政机关的文件有一个级别限制,走了立法程序的比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都不属于我们可以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还应当接受司法监督的规范性文件,除了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还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另外,还有一些“红头文件”并非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反复使用,而是针对具体的事情做出的处理,这些“红头文件”就并非规范性文件而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该行为。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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