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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有何新变化?交通部回应

2018年12月21日 13:5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12月21日电 日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条例相比有何新变化?在今日举行的交通运输部12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法制司司长魏东对此予以了回应。

    9月30日10时22分,京藏高速(G6)北京段暂未出现拥堵情况。今年国庆8天假期第一次实施小客车免收通行费政策。9月30日零时至10月7日24时,7座以下含7座小型客车行经全市所有收费公路都将免费通行。图为从空中俯瞰京藏高速清河收费站。<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发 富田 摄
    资料图:京藏高速清河收费站。中新社发 富田 摄

  会上有记者问,昨天,《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农村公路条例》修订草案开始通过互联网公开征求意见。请问这一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案与现行的相比有哪些变化?

  魏东表示,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是对现行《条例》的继承与发展,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修订草案提高收费公路设置门槛,建立收费公路发展刚性控制机制。现行《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门槛是高速公路,一、二级路以及达到一定规模的独立桥梁、隧道,修订草案明确新建收费公路只能是高速公路,停止新建收费一、二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现行《条例》没有关于收费公路规模的刚性控制机制,修订草案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收费公路的建设规模,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公路项目的审批或核准部门要按照收费公路规模进行立项审批或核准,同时明确车辆通行费收入无法满足债务利息和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费公路。

  (二)修订草案明确收费公路的偿债期限和经营期限的确定原则,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修订草案明确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限应当按照覆盖债务还本付息需求的原则合理设置;经营性公路项目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一般不得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收费公路,可以超过30年。

  (三)修订草案完善政府收费公路“统借统还”制度,加快政府债务偿还。修订草案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对现行《条例》规定的“统贷统还”进行了完善:一是将统借统还的主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二是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修改为“统一管理”,具体包括统一举借债务,统一收费机制,统筹偿债来源,统一支出安排。三是将统借统还的范围限定为“偿债期届满的政府收费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由政府收回的高速公路以及处于偿债期的政府收费高速公路”。

  (四)修订草案建立养护管理收费制度,保障高速公路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修订草案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债务偿清的,按照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保障养护管理资金需要,保持路网运行平稳。

  (五)修订草案明确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确定因素,建立差异化收费、收费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现行《条例》规定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确定因素较少,缺乏必要的调整机制。修订草案进行了完善:一是明确债务规模、利率水平、投资规模、合理回报、养护运营管理成本、物价水平、偿债期限、经营期限、交通流量等作为政府收费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收费标准的确定因素。二是明确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收费标准应根据实际养护管理成本、当地物价水平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重新确定。三是明确收费公路可以实行差异化收费,各省份应建立收费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

  (六)修订草案取消省界收费站设置,进一步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监管,保障和提高服务质量。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的部署要求,删除现行《条例》关于设置省界站的规定,明确收费公路除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将进一步提升通行效率。二是进一步规范完善收费公路转让行为,新增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纳入统一管理的经营性公路以及对债务偿还未做出妥善安排的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权不得转让。三是推行不停车收费,逐步减少人工收费方式,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规范服务区的运营和管理,完善养护保通应急等义务及措施,进一步保障和提高收费公路服务质量。四是加强政府对收费公路技术状态和通行服务水平的监管,并明确政府收费公路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专章建立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制度,增加收费公路的公开化和透明度,明确和落实收费公路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的主体、内容、形式及相关责任。

  魏东强调,这次我们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前已经向行业内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征求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这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的就是进一步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以便我们更好的制定出一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条例。

【编辑:罗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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