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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石棉:监督警方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

2019年01月28日 11:26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求复合被拒,上高速逆行27公里  四川石棉:监督警方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

  本报讯(记者刘德华 通讯员罗静 钟锦鸣)“被告人余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月25日,由四川省石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余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在石棉县法院一审宣判。该案是四川省首例因在高速路上逆行被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

  2018年10月26日,一条“雅西高速上逆行男子谎称车子自己飘起来”的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大量转发,并在“今日头条”上了热搜。石棉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立即与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三大队(下称“三大队”)联系,进一步了解案情。据悉,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余某找到女友想与其复合,但对方并未答应。余某因此情绪低落,驾驶小型轿车于当日上午11时57分许从京昆高速汉源南收费站进站后,却左转沿下站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往石棉方向逆向行驶。接到群众报警后,三大队民警采用电话、喊话器方式两次警告余某停车,但他却拒绝接受指令,仍未停止危险驾驶行为。最后民警通过布控、拦截等措施,将余某驾驶的车截停挡获。余某驾车逆向行驶距离达27公里。

  石棉县检察院得知公安机关只对余某进行行政处罚而未进行刑事立案后,依法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余某进行立案侦查,同时指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后石棉县检察院通过该院官方微信和微博及时发布了案情通报。

  该案承办检察官认为,余某驾驶小型轿车违法长距离逆行,已经严重、现实地威胁到相向正常行驶的不特定多数车辆以及车辆驾驶员、乘客,给这些驾乘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等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已具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德华 罗静 钟锦鸣

【编辑:丁宝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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