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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业务导师制加强青年法官培养

2019年04月04日 05:4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用业务导师制加强青年法官培养

陈林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法官是法院的主体和核心,法官素养优劣直接影响着法院队伍素质的高低,国家法治发展水平在较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法官自身的素养。在司法改革的新时期、新常态下,如何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成为亟须研究的重要课题,而青年法官的培养对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至关重要。笔者从青年法官培养现状、必要性及改善对策三个方面,探析通过业务导师制来解决青年法官培养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以期推动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建立。

  培养方式存六大问题

  从目前青年法官的培养方式情况看,培训不是很系统,连续性也不强。在制度上没有确定、具体的操作规则,这样看来法官培训的随意性很大,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预备法官培训宗旨定位模糊。当前我国预备法官培训与法学院教育功能指向趋同、边界划定模糊,仍是填鸭或灌输式的单向培训教学模式,缺乏针对性和个性化的互动模式。

  培训时间较短,效果有限。由于集中面授时间偏短,加之面授导师选拔及教学成果考核机制不明确等原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预备法官的培训效果及学习质量。

  实践中法院工作的衔接制约性。在集中面授过程中,预备法官初步掌握基本理论知识,但是步入一线岗位后,仍然充当书记员或法官助理 的角色,造成审判亲历性的缺失。

  在职培训的缺乏造成知识传递不连贯。目前,多关注于预备法官任前培训,初任法官们往往因欠缺后续的、完整的、体系性的培训,影响了自我知识体系的进一步提升。

  缺乏系统性、针对性。青年法官的培养,必须注重个性化培养和科学化训练,流水线式的培养模式只能是必经环节而绝非终点。

  导师制度运行偏离。虽然各地法院也纷纷推出以老带新的培养模式,但因种种原因在同一办案团队的老法官很难抽出时间和精力对青年法官进行系统的培养。

  导师制符合历史潮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在此大背景下,全国推行的司法改革倡导回归“以法官为主体、以审判为中心”,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并进一步推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以及落实司法责任制作为制度保障,本轮司法改革特别强调了法官的案件质量终身责任制,法官行使的审判权更大、责任更重,面临的挑战也会更加突出,这也将进一步倒逼青年法官素养提升,因此如何提高青年法官的办案能力已成为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2017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青年政法干警业务导师制,建立岗位业务咨询和顾问制度,提高执法司法专业能力”,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队伍建设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为法院系统建立健全青年法官业务导师制提供了正式依据及强大支撑。另外,伴及社会分工的愈发精细和知识分类的愈加精密,新一代法律人所拥有的知识远比前辈丰盈,但其实践经验与司法技艺,却通常不如前辈深厚。

  在新中国的司法历史上,法院对师徒制并不完全排斥,甚至一度流行,只不过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师徒制在制度性和专业性上有较大的欠缺,之后又因为时代发展和法院价值方向的改变而被中断。师徒制的传承模式有利于突破传统教育方式天然的局限性,使得司法隐性知识能够传递升华。

  构建完备业务导师制

  青年法官业务导师制旨在通过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技能强、职业形象好的资深法官导师队伍,以师带徒、以案促学、因材施教、结对互动,创建青年法官学习进步和成长成才培养机制,全面提升青年法官的政治素养、法治素养、能力素养和作风素养,切实增强青年法官执法办案、定分止争的审判业务能力,民意沟通、化解矛盾的司法调解能力,把握大局、协作共事的实际办事能力,不断促进青年法官成长发展。

  建议导师的选任标准应当确立为,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良好的道德人品,熟练的审判技能以及较好的群众基础,敬业奉献、廉洁正派、作风务实。按照推荐、测评、审查、公示、聘任的程序进行选任。

  以法库县人民法院为例,设立了导师库,由法官导师与专家导师组成。在实践中,由一名资深法官导师培养一至两名青年法官,通过法官导师的观察,根据青年法官的不同情况,因材施教地确定指导计划;有些专家导师利用微信、座谈等形式,就专业性和实践性问题广泛开展沟通辅导等。

  在完善培养方式方面,建议采取实战式、互动式、研讨式、丰羽式等。比如互动式培训,结合庭审观摩、分组讨论、主题发言与专家点评等多种方法,开展现场教学,注重青年法官与导师之间互动式交流,促进参训法官查找庭审差距,统一裁判尺度,解决疑惑问题,完成自我提升。

  建议对导师实行月度量化计分考评与年度考核机制相结合的评比机制;采取导师和青年法官双向记录的方式,记录指导过程,及时总结经验,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应及时固化成果,指导期满报专门机构备案,定期召开导师联席会议和培养对象座谈会,查找存在问题,了解培养需求;为充分调动和激发导师带教工作的能动性和责任感,各级法院可根据本院实际,对每名带教导师每月发放一定的专项工作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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