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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两部司法解释 惩治市场操纵“老鼠仓”

2019年06月28日 16:3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6月28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司法解释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资料图:某证券交易大厅内,一股民紧盯股市行情大屏。<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刘忠俊 摄
资料图:某证券交易大厅内,一股民紧盯股市行情大屏。中新社记者 刘忠俊 摄

  6月2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就证券期货两部司法解释举行发布会。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不断发生。近四年来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特别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以来,重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案件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俗称“老鼠仓”)不断增加,犯罪手段、方式方法更加隐蔽、多样,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规模化、公司化趋势明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涉案金额不断增大,不仅严重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期货市场原则,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李勇称,为依法惩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1997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罪,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修改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规定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明确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关刑事立法为依法惩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此同时,司法实践反映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

  李勇表示,起草制定两部司法解释历时近二年时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了这两部司法解释。两部司法解释于2018年分别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1748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11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6月27日,“两高”正式印发两部司法解释,并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李勇指出,这两部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对于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需要,有利于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是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和金融市场稳定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惩处力度。三是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需要,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针对两部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李勇介绍称,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共11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六种情形,“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以及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等。

  此外,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共12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违反规定”的内涵,“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审查、认定标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编辑:杨维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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