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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对村规民约中带有歧视性等内容要纠正废除

农业农村部:对村规民约中带有歧视性等内容要纠正废除

2019年10月29日 11:10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中新网10月29日电 中央农办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29日指出,村规民约一定要有审查备案程序,要严格把好关。对于村规民约当中带有歧视性和违法的内容要及时纠正和废除。

10月29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农办)副主任、中国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中)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张宇 摄
10月29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农办)副主任、中国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中)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中新社记者 张宇 摄

  国新办29日举行发布会,中央农办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和中央文明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韩俊指出,乡村社会的治理要采取符合农村特点的方式,既要充分运用现代的治理理念和方式,也要充分发挥农村传统治理资源的作用,采取村规民约来推进乡风文明建设。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更多的是发挥道德的约束作用。

  韩俊指出,一些地方村规民约的内容还是比较空泛,制定也不够规范,实施也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特别是有一些村规民约的内容涉嫌违法违规,对亲情伦理缺乏关怀,容易伤害群众的感情。

  他介绍,有的地方规定二婚不能办酒席,村民就不好接受,有些村规民约确实涉嫌侵犯群众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些方面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村规民约的内容一定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农村群众自治性组织制定和实施约束性措施,要符合村民自治程序和规范。

  韩俊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指导规范村规民约工作作为加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要防止盲目的立规,防止一些地方以约代法,用村规民约代替法律,有关部门要通过制定规范的村规民约范本,主动引导和规范,完善审查备案的程序。

  另外,村规民约一定要有审查备案程序,要严格把好关,重点审查村规民约的制定或修订程序内容是不是合法,是不是符合实际,是不是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村规民约当中带有歧视性和违法的内容要及时纠正和废除。

  韩俊指出,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这方面工作只有依法依规开展,只有符合农村实际,尊重当地传统习俗,最大限度地体现全体村民意愿,才能够落得下去,才能够取得长久实效,才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编辑:杨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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