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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发文: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

中办发文: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

2020年02月03日 21:57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中新社北京2月3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称,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规则》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三种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分别是: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针对实名检举控告,《规则》称,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

  《规则》强调,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规则》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保障合法权利,“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针对认定诬告陷害,《规则》提出,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完)

【编辑:朱延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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