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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医药条例通过 鼓励各类机构开展中医药对外合作

安徽省中医药条例通过 鼓励各类机构开展中医药对外合作

2020年03月27日 20:50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中新网合肥3月27日电 (记者 赵强)鼓励各类机构开展中医药对外合作、文化传播和服务贸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设立中医药海外中心……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9章69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完善中医药管理体制;结合中医药特点,发展中医药服务;完善中药管理制度,促进中药发展;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承与传播;强化保障措施等。

  此外,还对有关方面不依法履行职责、擅自从事中医医疗执业活动、生产销售假劣中药、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在促进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方面,《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中医药学术、人才、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同时,鼓励各类机构开展中医药对外合作、文化传播和服务贸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设立中医药海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和服务出口基地,推动中医药开放发展等。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遴选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国医大师、名中医、名中药师和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传承推广中医药学术和临床经验。

  此外,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加快抢救发掘中医药古籍文献、民间技术及秘方验方、中药鉴定和炮制等技术,对中医药文化古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有价值的历史遗存进行保护、修缮、利用。(完)

【编辑:周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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