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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犯罪频发,该不该降低刑责年龄?代表们这样说

低龄犯罪频发,该不该降低刑责年龄?代表们这样说

2020年05月27日 03:04 来源:新京报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低龄犯罪频发,该不该降低刑责年龄?

  有代表建议未成年人刑责年龄应从14周岁降至13周岁;也有代表建议综合考虑孩子生理、心理特点,“降龄”应慎重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不时进入公众视野,从黑龙江13岁男孩强奸案至湖南衡阳12岁男孩弑母案、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少女案,每一起案件都冲击着公众的神经。

  该不该降低刑责年龄?对低龄恶性犯罪如何惩戒?罪错少年背后各方的责任如何落实?全国两会期间,“未成年人犯罪”成了代表们的热议话题。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新华社记者 李贺 摄

  热议

  刑责年龄应降低:

  降龄符合当前国情,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表示,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严重。“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越来越小,犯罪低龄化趋势愈发凸显。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也在变大,手段残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此,他建议,调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原来的14周岁下调为13周岁。

  “降低到13周岁,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进程。”肖胜方在建议中表示,13周岁的少年基本已经完成小学教育,就读初中,其已具备相当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已能够理解其实施行为的性质和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文化水平得以提高,许多未成年人十二三岁就身材高大,大脑发育较快,面貌成熟。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滁州大润发工会主席陈建银。受访者供图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滁州大润发工会主席陈建银也建议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拟提交《关于修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议案》。

  陈建银表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979年刑法确立的,当时未成年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与现在同日而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建议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现行刑法的16周岁,调整为14周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现行的14周岁,调整为12周岁,即“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只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才能让未成年人感受到法律威严,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她说。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受访者供图

  “降龄”应慎重:

  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应基于数据科学研判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从事二十余年少年审判工作,她认为刑责年龄的降低与否,必须基于数据支撑,因此建议对涉罪低龄未成年人进行数据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情况如何,主要集中在什么年龄段,什么犯罪类型,后续如何处遇,重新犯罪比例如何,当前公检法司、共青团、教育部门等的统计口径都不统一,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

  她认为,在数据平台的支撑下,能科学合理分析研判,理性形成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看法。

  “随着时代的发展,实际上未成年人的心智不是更成熟了,反而是更混乱了。”陈海仪说,比如网络交友,他可能在网上经历现实生活不可能碰到的事情,如果家庭教育、学校教育跟不上,他不知道如何做价值判断,也不知道如何做意识形态的过滤。

  因此,她认为要综合考虑到孩子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调整刑责年龄不是简单拍脑袋的事,不是看到某个恶性事件,就觉得应该降到13岁了,还是要慎重考虑。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受访者供图

  去年全国两会时,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还持赞成降低刑责年龄的观点,经过一年的调研,她的观点开始转变,“我原有的想法动摇了,为什么?一个就是低龄化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在整个未成年人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客观讲还是不占大多数,不具有普遍性;第二个,这些孩子为什么暴力犯罪?家庭的环境、学校的教育以及社会、网络等等,带给了这些孩子什么?这些孩子是不是也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整体缺失的一个恶果?我们是不是也应该承担责任?”

  方燕认为,一味较真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并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手段;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意味着将有更多未成年人在监狱受到刑事处罚。“由于未成年人认识能力较低,且身心承受能力较弱,适用刑罚很容易导致交叉感染,催生监狱化犯罪人格。不仅不利于预防犯罪,还容易导致他们重新犯罪。”

  建议

  建立少年司法矫教替代制度

  对刑责年龄是否降低的争议,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法律对低龄暴力犯罪“无计可施”的窘境,在“一放了之”与“一罚了之”中间存在空白地带。

  针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陈海仪表示,责令管教后续没有跟踪监管,更没有矫治,没有反馈、测评。建议建立少年司法矫教替代制度,就是在公安机关确定责令管教之后,将涉罪未成年人移交给司法部门。关于矫教方式,参照社区矫正法予以实施,对该部分未成年人进行社区(含居家以及就学)强制矫教,可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方燕认为,应该激活收容教养制度。“随着2014年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收容教养制度饱受诟病和争议,在实际运行中日渐式微。收容教养存在缺乏具体法律依据、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和期限不明确等实体问题;审批程序不公开、缺乏救济等程序问题;以及执行场所混乱、执行方式单一等执行问题。”

  她建议,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继续保留收容教养制度并加以完善,做出立法解释使其具有法律依据,在审理和决定程序上实现司法化,在执行上改变执行方式和统一执行场所,使收容教养制度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和实践的需要。

  在致公党中央的提案中,也提及激活违法涉罪未成年人的专门教育及收容教养机制,来进行行为矫正、技能培训及知识普及。设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集中资源、因人施矫地开展工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分类管理。

  应对家长进行强制亲职教育

  接受采访的代表们都提及,未成年人犯罪有着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影响。

  “未成年人涉罪不仅是犯罪学的问题,也是社会学的问题,更是心理学的问题,医学的问题。”陈海仪表示,对涉罪未成年人在进行庭前社会调查、心理测评的时候,也会觉得孩子挺可怜的,因为他处于不正常的成长环境当中。“你试想一下,一棵树苗,整天不给它浇水,绝不可能长得枝繁叶茂。”

  对于涉罪的低龄青少年,陈海仪认为应该完善亲职教育的规定,建立违法涉罪未成年人家长的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由办案机关在对未成年人作出处理的同时,一并决定强制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一定时限的亲职教育。“需要让家长付出成本,没有切实的‘疼’就会缺乏制约。”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方燕认为家长要承担孩子进行法制教育的职责。“既然当了父母,就要承担起父母的法定职责,包括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性教育、生命教育等。”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受访者供图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表示,家长也要“持证上岗”。孩子在不同的阶段,家长要进行不同的教育。“家长也要在不同阶段不断的学习,这个证也要升级。”

最高检第九厅厅长史卫忠。受访者供图

  访谈

  最高检第九厅厅长史卫忠:

  解决低龄犯罪需综合施策

  对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最高检第九厅厅长史卫忠坦言,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不容忽视,特别是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解决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关键在于,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实现矫治的个别化和有效性。

  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等犯罪人数上升

  新京报:未成年人犯罪有什么特点?

  史卫忠: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社会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总体趋稳向好,未成年人涉嫌严重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年减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整体平稳。2019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14至16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445人,较2014年减少5890人,降幅达51.96%。同时,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占受理审查起诉全部未成年人的比例也呈同样趋势,2019年较2014年下降5.76个百分点。

  但是,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容忽视,如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有所回升,流动未成年人犯罪有所反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犯罪人数上升,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新京报:对于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不少声音提出应降低刑责年龄,刑责年龄是否会降低?

  史卫忠:《刑法》虽然对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规定了责令严加管教、政府收容教养等措施,却因为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难以发挥作用,导致司法机关在“一判了之”和“一放了之”两个极端之间左右为难。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随着每一个个案的频繁曝光,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成为热议话题。

  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相关负责人对此回应称: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从根本上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下一步,将结合有关法律修改完善工作,进一步研究在制度层面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处置机制和有效教育矫治措施。检察机关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应按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分级处遇措施

  新京报:如何对待严重暴力犯罪的14岁以下未成年人?

  史卫忠: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一种手段,难以包治百病,社会问题还需综合施策。

  从国内外理论研究和实践证明看,解决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关键在于,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供司法机关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加以适用,以实现矫治的个别化和有效性。

  近年来,为有效解决训诫、责令严加管教、政府收容教养等措施操作性不强、适用率不高等问题,四川、上海、江苏、河南、北京等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开展了临界预防、分级处遇等工作机制,取得较好效果。

  所谓临界预防,一般是指对于“高危未成年人”,包括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及早干预,依法进行社会化帮教和必要的强制性矫治,预防犯罪或者再犯。分级处遇,一般是指针对涉案罪错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涉案轻重程度、性质、情节等,采取不同的预防、帮教、监管措施。

  比如,自2016年开始,四川资阳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数据库,根据高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和个性特征,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个预警等级(“三色预警”),开展差异性帮教。截至2019年底,共将390余名未成年人纳入数据库管理并进行三色预警,其中已对59名高危未成年人开展帮教,帮助16名辍学少年重返校园,帮助25名未成年人就业。在以往探索的基础上,2019年11月,北京市检察院与海淀寄读学校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教育矫治工作机制的合作框架协议,三级检察院共同组建专门学校工作团队,将为开展临界预防、分级干预及建立科学的罪错未成年人矫治体系等工作探索有效路径。

  最高检在2019年初下发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以及近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中均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临界预防、家庭教育、保护处分等分级干预制度。接下来,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各地检察机关探索经验的指导总结,将成熟的经验在全国推广。当务之急的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推动发挥专门教育、收容教养等制度的作用,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不能再“一放了之”,促进“保护、教育、管束”有机统一,同时,积极推动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王姝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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