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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立法理念,方有“和谐城管”

2008年08月04日 06:28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8月1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要“为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提供规划的经营场所或临时经营场所”。这意味着,小商贩不再是“围追堵截”的对象,而是有了法定的生存空间。

  浙江的这一立法举措之所以引人注目,就在于它触及了诸多城市普遍性的城管困局。不可否认,城管和小商小贩之间的“猫鼠游戏”,以及不时上演的暴力抗法与暴力执法事件,在破坏城市和谐、公权形象的同时,也俨然成了转型期复杂矛盾的一个典型样本。

  在城管与小商贩的冲突中,社会同情的天平更多地倾向于后者,同时更多地质疑城管的权力失范。一些城市也将当下的城管困局归咎于城管的定位、权力和责任等不够清晰,并试图以立法予以规制。比如,北京出台了《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广州近期也在抓紧制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试图约束城管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时裁量权。

  上述立法努力的积极意义毋庸置疑。不过,假如仅仅立法规制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而不通过立法手段更新城市管理的理念和内容等,仍然无法解决城市管理的深层次矛盾,也无助于缓解城管执法人员与小商小贩之间的对立乃至冲突。

  应当说,一些城市管理者已经认识到了深层次的矛盾所在。小商小贩的无序经营,确实可能造成城市环境的脏乱差,但它同时又具有便民等特点,尤其是小商贩多为弱势困难群体,能否为它们提供生存空间,保障其生存权,实际上关乎“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正因此,一些城市开始放弃对流动商贩的绝对禁止,转向更为宽容的管理。比如,上海、重庆、南京等城市已经出台文件规定,经市民同意,可设置部分便民类马路摊点。而浙江此次更是以地方法规的形式体现了新型的城市管理思路,与政府行政文件相比,其效力性、长久性更加令人信赖。

  从更深的层面而言,浙江此次立法更像是一个引子,促进我们思考行政立法的理念变革。不可否认,多年以来,出于法律工具主义的立法思维以及治理社会的惯性模式,包括城市管理立法在内的一些行政法并未充分体现现代民主法治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有的仅仅成为管束老百姓的法。而在社会转型、民生至上的时代语境下,亟须实现从“工具法”、“管理法”向“权利法”、“服务法”的进一步转型。

  □阿计(北京 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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