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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解读:反垄断法执法运作缘何不同于一般

2008年08月04日 08:51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8月1日起实施的反垄断法备受社会关注,成为近期舆论焦点。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反垄断法基本制度清楚,程序健全,执法机构明确,进入实施操作没有问题,完全有理由对这部法律的实施充满信心。

  这位负责人说,反垄断法与一般的社会管理规范不一样,它是一项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根本性制度,立足长远。它更像是一柄高悬的利剑,关键时候挥舞一把,而不是如普通行政执法般运作,习惯于在日常中用精确尺度套用与衡量。

  “实际上,并不存在所谓要制定配套规则的计划。”他强调说,垄断行为极为复杂,反垄断执法需要大量专业技术分析,而不是非此即彼、简单对号入座、分辨对错就可以完成的。像反垄断指南的发布等,从来都只能是执法实践的产物、实施经验的总结,很难事先预制,这是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一个普遍规律。

  据介绍,为配合反垄断法实施,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三家执法机构也都倾心尽力。实施准备工作包括国内国外地进行执法调研,摸清情况与问题;全系统有重点地进行执法学习与培训;厘清反垄断法实施前后应当着手进行的配套规章建设等问题。

  仅有两项配套规则需国务院制定

  反垄断委员会已于日前成立。在反垄断法实施当日,国务院就正式对外宣布了这一消息。

  “涉及反垄断法实施、需要由国务院制定配套规则的事项只有两项:一是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并规定反垄断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二是制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国务院法制办有关人士告诉记者。

  据介绍,这一依据来自反垄断法第九条“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和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反垄断委员会主要职责明确为: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

  此前,一些人士担心反垄断委员会滞后现身可能影响法律实施,现在看来是过于担忧。一位部门官员说:“其实,政府机关内部早在数天前,就已看到国办下发的关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组成方案的文件,并明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由该委员会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据悉,商务部经与有关部门协商起草向国务院报送的《关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组成方案的请示》中,一并附有《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规则(建议稿)》。可以预计,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发布,将是不久之事。

  同样在反垄断法实施当日,《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草案)》获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据悉,待进一步修改后,国务院将很快颁布施行。

  分析人士认为,上述消息的集中释放,无疑是前期大量工作的结果。

  比如,就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国务院法制办自去年年底以来,反复征求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工商总局等21个有关部门、单位和上海、山东、辽宁等11个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企业、专家、行业协会等各方面的意见,并在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对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进行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起草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草案)》。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将适时调整

  经营者通过合并或取得股权、资产等方式实现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称为经营者集中行为。因其直接关系到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因此,控制经营者集中是反垄断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在8月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就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作了具体说明。

  据介绍,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依据经营者的营业额(包括全球营业额和境内营业额)这一较为客观、明确的指标确定其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如何确定这两项申报标准,国务院法制办充分发挥专业研究力量的作用,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组织有关经济学专家进行专题研究。

  专家们广泛收集了德、法、日和我国台湾地区等48个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规定的企业并购申报标准,从中选取15个国家所规定的境内营业额以及全球营业额作为基准数据,通过建立经济模型,并利用统计回归方法进行测算,提出了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具体建议。

  为验证专家建议的申报标准是否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符,国务院法制办运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06年基本单位年报数据,对专家建议的申报标准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草案根据专家建议确定的申报标准比较合适,一方面我国绝大多数限额以上企业的并购活动不需要申报,同时又可以把规模较大的经营者集中,特别是容易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跨国经营者集中纳入申报范围。

  取决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容量、企业数量和规模以及反垄断执法经验等情况的不同,目前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各国差别比较大。为此,国务院法制办还做了一项工作,就是将草案规定的申报标准,与其他国家规定的申报标准进行比较。

  张穹说:“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看,我们认为,草案规定的申报标准,与我国市场容量较大、企业数量多的情况是相符的,也与鼓励企业做强做大的产业政策目标相吻合。”

  “目前各国都还没有完全合理、精确的方法来事先确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都是先规定一个大体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再及时调整。草案规定的申报标准施行一段时间后,如果不合适,可以及时调整。”张穹对此特别说明。

  张穹还强调说,在有些情况下,经营者集中虽然没有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但仍然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比如,有的行业经营者的营业额普遍较低,达不到申报标准,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却相对较大,很可能就有排除、限制竞争之嫌。“对这类经营者集中,草案借鉴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也作了依法展开调查等相应控制措施的规定。”

  反价格垄断规定(草案)已脱稿

  反垄断执法“三驾马车”的格局已经确定。承担反垄断职责的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早已各司其职,若干反垄断配套规章正在抓紧制定中。

  被赋予查处价格垄断行为的国家发改委,现已拿出《反价格垄断规定(草案)》。

  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官员介绍,草案重点对价格垄断协议作出了细化规定,对垄断价格中的“不公平高价”和“不公平低价”分别规定了数量标准,对有定价权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及无定价权的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排除、限制价格竞争作了具体规定。草案还对违法经营者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

  据了解,今年3月,国家发改委已下发《关于加强价格行政执法制止价格垄断的通知》,就学习贯彻反垄断法、开展价格反垄断执法等提出具体要求。4月,国家发改委要求各地摸清情况,针对查处价格垄断案件所反映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推进价格垄断查处等,进行调研,其书面报告已形成上报,执法人员调配也在进行中。

  据悉,国家发改委拟在年内启动《反价格垄断执法指南》起草工作。

  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同时承担反垄断法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

  商务部的反垄断调查办公室自2004年9月运转以来,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积极开展并购反垄断审查工作。截至2008年7月底,商务部共受理审查590多件申请,同时,积极指导我国企业海外反垄断应诉,并查处对外贸易中的垄断行为。

  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面临调整,商务部正积极研究拟定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此外,国家发改委也已将规范外资并购的建议上报,并研究拟定战略性、敏感性行业和领域目录,争取尽快上报国务院。

  工商总局负责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反垄断法实施后,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指南或者规章的方式,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垄断协议宽大制度”、“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案件程序”和“经营者承诺有关制度”七大问题予以明确。

  有专家认为,国家工商总局提供的这份清单,不乏技术规范,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解决。(李立)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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