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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件执行时若影响地震灾区重建可中止

2008年08月04日 10:59 来源:四川在线 发表评论

  昨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为了指导全国各级法院及时办理好涉震案件,近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据了解,该意见是结合四川省高院在灾区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发布的。 

  安置点受灾群众,可就地打官司

  地震造成很多群众失去家园,到异地安置。对于安置后群众发生的法律纠纷,是否需要回原居住地打官司呢?《意见一》明确规定,灾区群众安置地与原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对于异地安置以后发生的诉讼,可以将安置地视为当事人的居住地依法确定管辖。

  农村承包地因地震灾害导致不能耕种、边界不明,当事人起诉要求进行调整、边界划定或重新确权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如系原件,在未经质证的情况下在地震中灭失,特证事实或者毁损灭失的证据内容又不能通过其他证明方法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调解等方法妥善处理。 

  法官因震遇难

  更换承办人继续审理

  地震造成极大的人员伤亡,其中包括诉讼当事人甚至法官。《意见一》明确,案件承办法官因遇难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法院可以根据相关程序规定,更换办案人员继续审理。案件被移送或者被指定管辖的,由受移送或者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对于正在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执行案件中,当事人死亡或失踪的,要依法分别处理。刑事案件被告人死亡的,终止审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失踪的,裁定中止审理、执行,待灾区安置及恢复重建工作进行到一定阶段,在法定程序对涉案人身、财产关系明确后,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是否恢复审理、执行,或者按撤诉处理,终结诉讼、终结执行,或者变更主体。

  执行影响重建的

  可中止

  《意见一》提出,申请执行人为非灾区企业或者公民,被执行人为灾区企业或者公民,财产无法确定或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被执行人遭受灾害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机构应尽力促成和解结案,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执行,但执行该财产将严重影响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的,可以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灾区受灾企业或公民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为非灾区企业或者公民的,法院应当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行。 

  查封财产灭失

  可查封替代财产

  《意见一》明确,在诉讼过程中,因地震造成已查封、扣押的财产损毁、灭失的,按照规定,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申请人提供其他财物线索申请查封、扣押的,可不再交纳申请费。

  对于已经评估过的财产,因地震造成毁损或者价值贬值的,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重新予以评估。 (来源:成都商报 蔡小莉)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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