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利益其实是个人利益 委员建议增设单位犯罪
2008年08月29日 08:58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部门利益其实就是个人利益
吴晓灵委员建议对贪污罪增设单位犯罪
“官员违规操作资金,但在部门内开支,号称为的是部门利益,不是个人私利,这能说得通?部门利益如果和个人无关,那不就是为国家利益吗,可事实明显不是这样。”吴晓灵委员在今天上午分组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一针见血地提出:所谓部门利益,其实就是个人利益。
“比如预算不周、重复申报等等今年审计报告中揭示的问题,是近些年来每次审计报告的老生常谈,而且各个部门几乎都未能幸免。”吴晓灵说,为部门利益违规操作资金,已经不是个别部门的个别问题了!
“手里拿着公家的钱,在预算没出来之前,就敢先花着,只要不直接放进自己的腰包,根本谈不上违法,还算为公家办了好事。多少县级市在北京都设有办事处,‘跑部钱进’这么厉害,根源在哪儿?因为部门权力和部门利益会给个人带来好处,而且,这种好处很安全,只要不把钱直接放进腰包,就不算犯罪。”
吴晓灵说,一定要彻底割断公共资金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公共资金不但个人不能侵犯,而且单位也不能侵犯,要依靠法律保证严肃的财经纪律得到落实。“总之一句话,建议增设贪污罪的单位犯罪,让部门利益无法逍遥法外。”(记者王丽丽 王松苗)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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